文/西坡
(作者西坡,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知名时事评论人;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我不是药神》热映之后,这两年,多起现实版“我不是药神”案件也引起了舆论的关注。然而不同地方、不同部门处理现实版“陆勇”们的态度和方式却并不一致,一些案件甚至引发了轩然大波。近日,来自江苏省检察院的一番说法,格外值得注意。
5月7日上午,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江苏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蒋永良说:“我们在办理‘以假药论’的案件时,坚持依法慎重处理、区别对待,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考虑相关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权衡行为本身对国家药品监管秩序的实际破坏与对患者生命权、健康权的维护之间的关系,严格依法审慎作出相关决定,不是简单追求刑罚打击。”
据介绍,在徐州版“我不是药神”案中,涉案14人构成销售假药罪,但最终检察机关对其中8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原因除了这些人犯罪数额较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外,还考量到他们销售的印度产仿制药比正版药更便宜,具有很好的疗效,为一些患者缓解了生存之痛等因素。
江苏检方的做法和表态引发了网友的点赞,这也是值得其他地方借鉴思考的。假如每个地方的执法者对待此类案件都能同样审慎,一些争议本来是不会出现的,更不会发展到激烈的程度。
江苏检方的表态,并不是一味纵容,其核心理念是“依法慎重处理、区别对待”“不是简单追求刑罚打击”,而区别对待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于区分两种“假药”。一种“假药”是其他国家的正规药,真正管用,只是在国内没有履行正规手续;另一种是鱼目混珠、对患者身体有危害的药。
其实这两种“假药”和两种“陆勇”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本来就有呈现。电影里,陆勇卖的就是有益的“假药”,与此同时还有人在卖有害或无效的“假药”,这两拨人还发生了冲突。影视作品已经展现了现实的复杂之处。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现实中有些“陆勇”式的药贩或者“陆勇”式的医生,遇到的是“一刀切”式的执法者。这些“一刀切”式的执法者罔顾现实的复杂性,也不管相关患者到底得了好处还是坏处,一概对“销售假药”进行严厉打击。
“我不是药神”话题经常引发法律与人情的辩论。但是有些人口中的“法不容情”本来就是伪概念,“法”与“情”从来就不是截然对立的,人为将它们对立起来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比如检察机关依据实际情形对嫌疑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本就是法定权限。
别忘了,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一条是这样写的:“为……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执法者在遇到现实版“陆勇”时,不妨多想一想,他们的存在对人民身体健康到底是有益还是有害,如此就不会做出违背人情常理的决定。希望江苏检方的这一决定,能给更多的执法者以参考。
除此以外,国家医药部门也在努力推动“救命药”的引进与研发。例如,在我国的许多省市,《我不是药神》中的“神药”格列卫已被纳入医保,更为廉价且有效的国产“格列卫”也已经成功研制出来,大幅降低了患者的负担。越来越多的抗癌药被纳入医保。只有解决了“救命药”买不起、买不到的问题,才能彻底解决“药神”式的情理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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