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60年前的公证书,穿越了风风雨雨,见证了两代人的爱与责任。
1956年,家住秦淮区的张先生和李女士膝下无子女,而李女士的姐姐刚刚生育了一个女儿,巧合的是,南京公证处也于1956年正式成立。到了1960年,李女士姐姐因为乡下生活困苦无法抚养七个子女,而张先生和李女士还是没有所出,双方便协议由张先生和李女士抱养1956年出生的那个小女孩。
思来想去,两家人决定来到南京公证处,郑重地办理了收养手续,和小女孩同龄的南京公证处为两家人出具了《收养关系证明书》,李女士由小女孩的“姨妈”变成了“妈妈”。张先生和李女士依据当时的《婚姻法》第十三条郑重承诺,“收养人对被收养人愿尽抚养教育之义务,并保证不虐待或遗弃。被收养人长大成人后应对收养人尽子女之义务”。
后来,张先生和李女士有了亲生儿子,但他们依旧按照公证书上的承诺,对两个孩子一视同仁,没有厚此薄彼。小女孩从不知道自己是养女,一家四口和和睦睦地生活在一起。没想到,儿子长大成人后,跟张先生和李女士关系破裂,并且在一次争吵后告诉那个小女孩“你是养女,不是亲生的,你对他们那么好干什么?”
无法继续隐瞒的张先生和李女士拿出了当年的公证书,并且告诉她,“你确实是养女,但是爸爸和妈妈一直把你当做亲生的女儿,一直都很爱你”。女孩这才知道,自己喊了多年的“妈妈”,其实是自己的“姨妈”,而自己喊了多年的“姨妈”,其实才是自己的“亲妈”。女孩怨过、哭过,但是想想自己从小得到的爱与呵护,看着手中公证书上的那句“被收养人长大成人后应对收养人尽子女之义务”,女孩告诉张先生和李女士:“爸爸妈妈,从有了这份公证书,我就是你们的女儿。你们养了我小,我一定照顾你们到老”。
随着时间流逝,女儿都有了自己的外孙,张先生、李女士也从当年风华正茂的年轻人变成了老张和老李。尽管亲生儿子已经和他们三人断了来往,但女儿始终践行着自己的诺言,照顾着张先生和李女士,一家三口从未分开过。
2019年,老张和老李两人背着女儿偷偷又来到了南京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拿出了贴满了胶布、早已泛黄的公证书,讲述了上面的故事,也说出了他们新的忧虑。
原来,老张和老李考虑到这么多年儿子从来没有管过他们,两人都九十多岁了,如果发生一些疾病,他们不想做痛苦的治疗,希望能平和地离开这个世界,而且到时候医院签字什么的也都要女儿签,但万一女儿签了字之后儿子突然出现找女儿麻烦,他们希望能够保护女儿。老张和老李决定,要再办两个公证:《意定监护协议书》公证、《预立医疗选择决定书》公证。
本来,在老张和老李“糊涂”后,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儿子或者女儿来当监护人。但他们家的问题在于,一是联系不上儿子,二是儿子也未必愿意当这个监护人,三是儿子就算是当了监护人也不一定真的对他们好,而一直在身边的女儿是他们信得过的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两位老人可以自己选定信得过的人在未来担任自己的监护人。
通过《意定监护协议书》公证,他们就可以自己决定由女儿当监护人,替他们作重要决定、替他们做主;《预立医疗选择决定书》(即《生前预嘱》)让老张和老李可以通过公证的形式,郑重地表达自己对相关疾病的救治要求。他们希望选择保守、无痛的治疗方案,有了这份公证书,医疗机构和其他人能够知道相关的医疗方案完完全全是他们自己的选择,与女儿无关,其他人就没有理由苛责女儿“不孝顺”、“不救命”。有了这两份公证,他们的烦恼就不再是烦恼。
在办完上面两份公证以后,两位老人支走了女儿,要求办理一份《遗嘱》公证。在录像室,分别办理的两位老人在讲出遗嘱内容后却都泪流满面:他们要求去世后所有财产由女儿继承,一分也不留给儿子。在知道公证处能够保存遗嘱原件时,两位老人将遗嘱原件交给了公证处,坚决不肯带回家。他们说,“女儿看到遗嘱肯定要让我们修改,要我们把财产留给弟弟,我们把遗嘱放在公证处,把保管证交给女儿,她不知道是什么内容,等我们走了,她才会知道我们的安排”。
老张说,当年有了自己的儿子后,也曾经欣喜若狂,但看到当年的公证书,马上想到我和老李肩上有对女儿的责任,不能偏心。没想到,自己亲生的儿子没能给自己养老,反而是收养的孩子一直这么孝顺地照顾我们二老,可见当年办公证的决定是多么明智,而新的公证也让我们不用担心儿子找女儿麻烦了,再来一趟公证处的决定更明智。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余根网 编辑/梁瑄)
我要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