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让消费者坐在车盖上哭泣,就必须增加违法成本|荔枝时评

2019年04月17日 14:25:32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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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舒锐

  (作者舒锐,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工作者,法评人;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针对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4月16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约谈奔驰官方工作小组,并全面调查“收取金融服务费”等涉嫌违规违法行为。当日下午,奔驰官方再次发声致歉并表示对相关经销商的经营合规性展开调查。涉事授权店的销售运营将暂停。17日凌晨,维权奔驰女车主王倩(化名)告诉记者,她与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

  虽然据女车主家属称,他们对此很满意。但不得不说,这起因发动机漏油引发的消费者维权事件,实际上形成了当事各方均输的局面。奔驰的品牌价值、社会风评受到严重贬损,自不待言。对于女车主来说,其所获得的换车、退款、交通补偿,本就她应该得到的。所谓参观工厂、补办农历生日,也谈不上是多大的“胜利”。而她为了维权,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更因为动了不少人的“奶酪”,被人肉搜索,暴露个人信息,甚至遭到诸多威胁,这些负面影响显然是短时间内无法消除的。

  更重要的是,当事件告一段落,我们还是有必要追问:若是没有舆论,女车主还能够获得满意的结果吗?更有必要反思,何以消费者维权如此艰难?

  原因首先在于信息不对称。这既体现在产品信息的不对称,更体现在对法律法规了解运用程度的不对称上。以本事件为例,销售方称根据“三包”制度,只能更换发动机。该说法来源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仔细阅读可以发现,这本是一项授权性的规定,却被商家解读为消费者只能换发动机。其实,在商品出现重大瑕疵时,消费者本还可以依据合同法、消法的规定要求退货,而商家却只字不提,恶意曲解“三包”制度,理直气壮地打压消费者。在维权之初,女车主也并未意识到商家的诡辩,而仅仅主张称,自己未开出门,不适用该条规定,并未给予商家有效的“致命反驳”。

  能言善辩、见多识广如硕士女车主,都未能逃过商家的“忽悠”,更何况其他普通消费者呢?而对于商家而言,在执法机关未介入的情况下,他们能忽悠住消费者,就只需更换发动机;即便没有忽悠住,大不了再退货,也增加不了其它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商家怎么能为消费者的利益着想呢?

  事实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两个维度,规定了商家欺诈的违法成本。一是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二是56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但在实践中,却往往因为消费者并未举报、执法不力等因素,以上条款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笔者认为,消法既然规定了商家对商品有着严格的查验义务,那么商家将商品拿出来卖,这就已经对消费者承诺了该商品为合格产品。如果该商品被证明存在根本上影响使用的问题,就应当认定商家存在欺诈,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降低商家的违法成本,只会让市场上产生更多的尔虞我诈。消费者买东西不能只能靠运气,维权不能靠哀求与怜悯。这对于商家也并不一定是好事。如果违法成本过低,市场将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良心商家做不下去,而不良商家嚣张到一定程度,积怨累加,一起舆情就很可能将他们打得粉身碎骨。只有放宽商家欺诈的认定尺度、加强执法力度,才能够荡清市场中的污垢,让消费者不用再跑到车前盖上哭泣。唯此,我们才能够不用乞求商家赏赐我们权利,而是堂堂正正地站着去伸张法律赋予我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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