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网讯 3月25日,中国教育电视台《法治天下》栏目播出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生命权之争》。和一般案件不同的是,该案的受害人是一名刚出生不久的婴儿。
2016年8月18日,孕妇袁某到海安某医院待产。当天下午,袁某产下了一足月男婴,但婴儿出生时面色苍白,无自主呼吸,也没有啼哭。当天晚上7时,袁某夫妇用救护车将患儿护送至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此后,患儿先后在通大附院和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儿童医学中心住院治疗,但治疗效果不明显,于是袁某夫妇决定放弃治疗。出院后,袁某夫妇又将患儿送至海安某医院。8月22日,患儿又被送到海安人民医院治疗。8月24日10时许,患儿病情恶化,后经抢救无效于10时50分死亡。
患儿死亡后,袁某夫妇将海安某医院和海安人民医院一起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请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0万余元。
海安法院一审审理期间,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对患儿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患儿不能排除先天性因素所致的重度窒息可能(如中枢发育异常、肺发育异常等)且未能实施尸检;同时患儿出生后,患方多次转诊治疗,其间又有放弃治疗同意书,这对医方的积极救治会有一定的影响,对患儿的死亡也有较大影响,故建议海安某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海安人民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一审另查明,婴儿父母袁某、王某均为农村户籍,患儿还未及申报户口。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因事故伤残或死亡,造成其家庭未来一定时间段内收入的减少,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会因受害人身份不同而不同,死亡患儿出生时系活体,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收入标准计算相关的损失,遂判决海安某医院赔偿其父母各项损失共计149766元。 袁某、王某和海安某医院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主审该案的法官谷昔伟认为,袁某、王某虽均为农村户籍,但袁某、王某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上海居住工作。同时,由于受害人并未进行户籍登记,不能当然推定其为农村户籍,即便其为农村户籍,亦不能推定其如存活今后必然生活工作并居住在农村,故本案不应以农村标准作为死亡赔偿金的适用依据。因此,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婴儿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就高适用当地城镇标准,海安某医院担责30%,共赔偿受害人父母291211.46元。
我要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