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杀中刺死“校霸”,还有多少血案因校园霸凌而起|荔枝时评

2019年03月26日 14:17:17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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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阳晨雨

  (作者欧阳晨雨,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在当前司法界激活“正当防卫”制度、鼓励公民见义勇为,赵宇案、于海明案等焦点案件相继“松绑”的大背景下,一起因校园霸凌引发的血案再次成为争议的焦点。

  2014430日,贵州瓮安四中学生的李尚可等十几人围住了同学陈浩瀚,再次对他实施殴打、挑衅。忍无可忍之下,陈浩瀚向对面的“带头人”李尚可挥出一刀,之后匆匆逃离。李尚可持刀追赶10来米后倒地,送医后当天死亡。陈浩瀚逃至附近的治安岗亭,经医院抢救保住性命,鉴定为重伤二级。

  在一地的血泊中,没有谁是赢家。这场“互杀”由死者李尚可挑起,但作为欺凌者的他被刺后死亡,家人至今悲痛难抑。而“凶手”陈浩瀚不仅身受重伤,更受到了刑事追究。2014829日,陈浩瀚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上诉之后仍维持原判。从此,陈浩瀚深陷囵圄,而他的父母则踏上了漫长的申诉之旅。

案发现场

  在记者近日的采访中,瓮安县公安局和法院都表示,如果现在再来判决此案,结果很可能不同。的确,回看这起案件,固然有“单挑约架”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很难认定为正当防卫;但需要看到的是,“老实孩子”陈浩瀚的参与,实际都是他人胁迫的结果,且不法侵害持续发生,对照刑法明确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等,陈浩瀚的“奋力一击”,的确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当然,这起案件是否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也还存有一定争议。在一些人看来,陈浩瀚拿起尺子刀就是一个错误,忍忍也就过去了。但是,如果我们把自己摆放到陈浩瀚的位置,面对谩骂、脚踢、抽耳光、持刀挑衅,12小时内被殴打两次,置身十几个人围成的死角,是否还能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是否还能熟练使用手中的小刀,做到“点到为止”,不伤及对方的要害?法律不强人所难,正当防卫制度不应是良善公民的“枷锁”,对于陈浩瀚身负的“故意伤害”罪名和八年刑罚,有必要经历司法程序的回炉重炼,作出更契合“天理、人情、法律”的判断。

  如此还不够。更需要检视与遏制的,是臭名昭著、毒害绵延的校园霸凌。虽说,我们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教育部曾多次出台红头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过《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明确了校方、警方等应担负的保护者角色,但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对青少年的保护依然是相对乏力的。

  在这个“互杀”案中,校园安全管理力量薄弱,“四中无法做到封闭化管理,社会闲杂人员进校并不困难”;涉案者金辉、阿龙、李尚可等人,俨然是“校园一霸”,在学校横行霸道,“经常随机选择打人对象”;“躲在学校不能保障陈浩瀚的安全”。

  对于这样危害学校管理、危及学生安全的“定时炸弹”,为什么没有及时“排除”?在血案发生之前,不少同学知道陈浩瀚刚刚跟人扯皮了,并将迎来一场单杀,而校方和老师却没有丝毫察觉。从食堂挑衅到殴打他人,从巷道到空地展开“单杀”,在极其恶劣的校园霸凌过程,我们也看不到救援介入的力量。

  一场令人扼腕痛惜的血案悲剧后,两个未成年人及他们的家庭,陷入了痛苦而漫长的“埋单”过程。诚然,司法判决的合理性还有待检视,正当防卫制度还有待“激活”,但有关方面在防范和遏制校园霸凌上的失职失责之嫌,也需要在深入调查中“盖棺定论”,该追责的追责,该反思的反思。

  倘若,这些“房间里的大象”无人理会,只是当成普普通通的意外事件处置,类似的血案悲剧就永远不会画上句号,李尚可、陈浩瀚就不会是最后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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