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限度存争议 代表建议对正当防卫作立法解释

2019年03月07日 03:13:57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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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

  过去一年,正当防卫案件屡屡引爆舆论。“昆山反杀案”、“福建赵宇案”乃至最近刚刚通报的“涞源反杀案”,都曾引发广泛关注。但与此同时,对于如何正确理解正当防卫制度的实质,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等,仍存在较大争议。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认为,解决上述争议,提炼规则至关重要。因此,2019年两会期间,尚伦生拟提出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正当防卫作出立法解释,回应社会关切。

  不足之处

  《刑法》相关规定过于原则

  尚伦生说,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对于正在进行的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行为,现场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使造成了损害结果,也不负刑事责任的制度。“其本质是在得不到公权力救助的紧急情况下,公民实施的自助或他助行为。”

  但遗憾的是,过去一段时间这项制度备受冷落,以至于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网站上很难查询到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件。谈及原因,尚伦生分析说:“《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共三种情况,可以说内容不少,但就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而言,这条规定仍然过于原则。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就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尤其对于比较复杂的情况。举个例子来说,条例中提到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践中如何认定?对方连续进行的侵害可能很容易判断,但隔几个小时打一棍呢?这几个小时的间隔中,受害人算不算是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可不可以进行防卫?那像这种间隔实施的侵害行为中,间隔如何掌握、如何防卫才算是在必要限度内,争议就很大。”

  现实需求

  两高相关指导难以统一尺度

  尚伦生坦言,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过去几十年,国内正当防卫相关案例比较少。最高法、最高检也并未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因此可供参考的资料比较少。“从这个角度来说,昆山反杀案、赵宇案乃至最近的涞源案,出现得很及时。”

  他表示:“应当承认,被媒体曝光或者得以准确认定的正当防卫案件只是一部分,甚至可能是很少的一部分,因此讨论相关条例的更新就很有必要。”

  尚伦生提到,昆山反杀案后,正当防卫问题已经得到了重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通过案例指导、纠正错案等方式,指导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界限。但由于立法的原则性较强,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例之间差异很大,这种指导很难达到掌握统一尺度的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案例虽然都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类的案例。但是,涉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案件具有突发性,个案之间差异很大。指导案例的参考价值有比较大的局限性。”

  专业建议

  应作立法解释引导理论更新

  因此,尚伦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此作出立法解释,引导《刑法》理论的更新、理念的转变。

  他认为,解决正当防卫领域的各种争议,提炼规则尤为重要。尚伦生建议,相关立法解释应当包括至少三方面的规则。其一是关于《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认定规则,“货币、有形财产、具有支付功能的金融工具等,均可以认定为财产。同时,还应当规定财产‘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等情况”。

  其二是对加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认定规则。“防卫者实施防卫行为时,加害行为持续不断连续进行的,属于‘正在进行’;较短时间内虽有停顿但间隔时间很短又继续反复进行的,也可以认定‘正在进行’;在相对的空间中,加害行为从该空间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继续实施的,应该也认定加害行为‘正在进行’等”。

  其三是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规则。“防卫行为造成加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防卫手段与加害手段是否相当是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加害人持钝器实施加害行为,防卫人持钝器防卫,一般应当认定手段相当;加害人未经许可持械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以‘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论,防卫行为无论造成什么结果,都应当认定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加害人造成他人轻伤,防卫行为造成加害人重伤的,一般不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法侵害造成他人重伤,防卫行为造成加害人死亡的,一般不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加害人多人持械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使用钝器实施加害行为,防卫行为造成加害人重伤、死亡的,一般不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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