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烟草危害,镇江市即将出台地方法规控烟。在今天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镇江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共二十条内容。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公共场所的概念,确立了五项控烟工作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爱卫会以及单位职责,对禁烟场所和控烟场所进行了重点细化,提出了六个方面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办法》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场所,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以及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等区域均禁烟。以上禁烟场所的管理者应配备控烟监督员,鼓励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管理,对于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办法》还规定下列公共场所为限制吸烟场所,包括:歌舞厅、游艺室等室内娱乐场所;长途客运汽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候车(船)区域;旅馆业、餐饮业等服务场所;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场所,其经营者应划定非吸烟区。
据了解,这次出台的《镇江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办法》并没有设定超越上位法的行政处罚。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56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条例规定的部门、机构责令整改,并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如何做好控烟监管,《办法》也作了规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依法给予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控烟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烟职责,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职责的,任何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12345”市长热线统一受理有关控烟的咨询、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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