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是万家团聚、万众返乡的时期,也是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发期。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近日,靖江法院相继对3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最终将非法集资的真实面目逐渐揭露。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史某为吸收资金,在江苏镇江注册成立了某电子商务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采用向社会公众宣传推广商品代销返利模式,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投资款,并在全国各地发展团队、开设分店,且向团队长、店长发放高额提成。

2016年1月至11月间,被告人仇某某为谋取高额提成,以分店、团队名义,在其家中及门店等地,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考察”“搞优惠活动”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返利项目,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投资款,并通过他人将上述投资款缴至上述镇江某电子商务公司,协助该公司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至案发前,被告人仇某某自行及通过他人向187名集资参与人吸收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217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1549万余元。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在另2起案件中,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为谋取高额提成,也分别以和上述相同或类似的模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其所参与的投资返利项目,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投资,并将投资款缴至其上线公司,协助对方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参与吸收114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575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99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吸收171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720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365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仇某某、陈某某、王某某3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帮助他人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抽丝剥茧,逐步还原了“投资返利”项目的真实面目。据了解,这3起案件均将择日宣判。
延伸阅读: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一) 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 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 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 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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