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徐州市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日前市政府发布新制定的《徐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月15日起施行,1998年7月发布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新办法,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政策的制定,房屋租赁信息平台建设,房屋租赁价格发布与数据监测。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企业应当协助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提供出租房屋相关信息。房屋租赁、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税务、价格、公安、教育、住房公积金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共享机制。
房屋租赁信息平台应当定期发布房屋租赁经纪机构、经纪人、房屋租赁企业名录以及供需状况等信息;为租赁当事人提供网络签约、备案、公积金提取、住房补贴申请以及其他与房屋租赁相关的服务。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明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为阻止擅自变动房屋结构,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房屋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向政务服务窗口或者房屋租赁信息平台办理登记备案。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房地产经纪资格。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租赁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该办法对违法出租房屋的行为制定了更加严厉的处罚规定,房屋租赁企业、经纪机构违规进行房屋租赁活动的,还将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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