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技术转移体系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019年01月23日 11:17:55 | 来源:淮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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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8年10月29日召开的全市科技创新工作会议上,举行了市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揭牌仪式,标志着我市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正式挂牌运行。2018年12月7日,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18﹞35号正式出台,对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科技公共资源开放共享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作出明确。

  发挥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集市效应

  淮安市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是服务淮安科技型企业创新需求、发展科技服务机构、提升科技服务业质态的综合性平台。主要开展企业需求对接、技术产权转移交易、经纪人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在促进成果集聚、技术转移、价格发现、资源配置、秩序规范和创新激励上,形成“集市”辐射和“超市”集聚效应,让更多科技资源“聚起来、活起来”,优化带动我市的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建设。

  增加科技公共资源开放共享补贴

  《意见》明确:将全市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台管理,构建我市完善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由市有关部门定期对资源管理服务单位进行绩效评估,并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绩效补助,同一资源管理单位每年可获得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额度。对中小企业使用科技公共资源支出的成本,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范围:企业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时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用可申请补贴。补贴标准:在省级以上(含)高新区、孵化器、园区内注册的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用户补贴,市财政按照省补贴金额的100%进行配套支持。原则上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省、市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其它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费用在10万元以下(含)的,按不超过付款凭证的40%给予补贴;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不超过付款凭证的3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业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市辖区外注册的企业补贴资金采取市县联动支持方式,市、县按1:1比例分级负担。

  明晰技术成果转移体系补助范围

  《意见》指出: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各技术转移机构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转化成果的,最高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补助,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除外;培育技术转移专业化人才队伍,对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科技专员)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最高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5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引进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在市内转化获得的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80%,对按规定给予科研负责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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