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认定宜宽,应成为司法共识|荔枝时评

2019年01月21日 14:00:18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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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锐

  (作者舒锐,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工作者,法评人;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小雨一家全家福(前排为小雨父母)

  日前,河北涞源的一起反杀案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王磊追求女学生小雨未果,数次骚扰甚至尾随其到学校、涞源老家。小雨一家多次报警,但未能阻止王磊。去年711日晚王磊持械翻墙入户,在小雨老家院中与一家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反杀。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小雨父母被羁押在看守所,小雨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法律赋予了人们正当防卫的权利,又对防卫行为进行了一些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了假想防卫(误以为对方存在不法侵害)、事先防卫(对方还没有实施不法侵害就开始“防卫”)、事后防卫(对方失去了不法侵害的能力与条件,仍然施以打击)、防卫过当(超出了必要的范围)。法律还设置了无过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当然,无过当防卫也须排除假想防卫、事先防卫、事后防卫等情况,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在成文法国家中,正当防卫制度和所有法律一样,都面临着如何解读、适用的难题。遗憾的是,该项制度时常被人们解读为司法机关对之适用过严,给予不了受害者应有的保护。这或许有着司法习惯的因素,而更现实的因素是,证明正当防卫的证据难以被搜集、确认。不少案件中,现场只有当事双方,周边场所也没有监控视频,在此情况下,仅有一方的陈述,司法机关显然难以认定正当防卫。

  事实上,在被舆论热议的“于欢案”、“昆山反杀案”中,“于欢案”中的背景视频以及“昆山反杀案”的现场全程无死角视频,无疑对司法机关认定是否为正当防卫,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相信技术的赋能,将使司法机关在将来作出更为准确的判断。

  当然,科技并非万能的,科技带来的海量信息也难以覆盖到社会每个角落、事态每个节点。这就需要司法机关转变观念,将正当防卫认定宜宽作为司法共识。这并不是说,不管证据情况,毫无底线地适用正当防卫。而是在存疑案件中,参考以下原则。

  一是须还原到案发情境中,以特定情景中的行为人的认知以及普通人在该情景中会有何种作为为标准,而非以全知全能者以及事后旁观者的认知为标准。

  二是法律诚然要尽可能保护所有人,但当保护防卫者的价值与保护不法侵害者的价值冲突时,需要优先保护防卫者。

  三是所有裁判虽然是基于之前立法所作出,但都面向着未来,须给予全社会正向指引,让人们感受到法律能够带来安全与秩序。

  正当防卫认定宜宽应成为司法共识,还意味着,正当防卫认定不只是法院一家的事儿。不能等到法院作出无罪裁判,才认定正当防卫。因为这将使不少无辜者承受不必要的羁押之苦。实体上,各司法机关应及时认定正当防卫,适时作出无罪认定,还无辜者以清白。程序上,对于可能存在正当防卫情况的嫌疑人,尤其是对于没有现实危险的人,应优先采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

  涞源反杀案中,根据涞源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2018年7月11日23时许,王磊手持甩棍、水果刀,翻墙进入小雨家,与小雨及其父母发生肢体冲突。冲突期间,王磊使用甩棍、水果刀伤人,导致小雨腹部、赵印芝手部、王新元胸腹部腿部及双臂受伤。可见,公安的《起诉意见书》已经认定了王磊存在持械与伤人行为,这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正在进行“行凶”行为。当然,案件最后怎么判,还是要在掌握尽可能全面的事实之后,由司法机关来决定。但即便目前无法判断是否为正当防卫,综合考虑小雨父母的现实危害可能性,似乎也无需采取羁押措施。

  法律是否让我们感受到足够安全,很大程度取决于正当防卫制度是否有效。对此,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都应该有所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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