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定了音,谢伦伯格案的舆论风波却全无翻篇的意思。
昨天,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ROBERTLLOYD SCHELLENBERG) 走私毒品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较2018年11月第一次审判时“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的量刑结果有了大幅变动。
加拿大总理特鲁多第一时间做了回应,称中国“武断”做出死刑判决;部分外媒还将此审判结果上升到了“政治案件”的高度。
针对“画外音”如上,今天外交部再次明确了中方态度: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句话,“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真正的法治精神。”
原委
在何种情况下,一起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主犯判决可以被解读为“政治操纵”“外交报复”?答案自然是,没有,也不能。
这话也被嫌“武断”?那不妨先把此案从头到脚理个清楚。
从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这起案件的“主人公”有数位:凯姆,谢伦伯格,许某,史蒂芬、“周先生”等。其中与谢伦伯格直接相关的犯罪过程岛妹也梳理了下:
2014年10月中旬,许某受外籍人士凯姆雇佣为其工作。凯姆指使许某到大连市租赁仓库以接收从广东省运来的20吨塑料颗粒,同时告知许某将委派谢伦伯格来处理这批货物;11月19日,谢伦伯格与许某会合,要求许某带其订购轮胎、二手集装箱等物品。
11月29日,许某察觉不对,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明,从广东省运来的20吨塑料颗粒中藏有222包冰毒,许某的老板凯姆及谢伦伯格原计划将毒品藏匿于轮胎内胆内,走私至澳大利亚;而在逃亡途中经停广州时,谢伦伯格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的全部冰毒净重222.035千克。
而据庭审现场全程旁听者的复述,法庭之所以认定被告人在本次冰毒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依据了几个关键事实:
一是谢伦伯格要求许某带其购买工具包、剪刀、美工刀、胶带枪等,并让许某和其一起将“东西”藏匿至轮胎内胆、发往澳大利亚;
二是谢伦伯格指使许某购买轮胎、接收轮胎;
三是谢伦伯格到大连仓库查看分装成736袋的20吨塑料颗粒,评估分装工作量后,将船期由11月更改为12月;
四是谢伦伯格察觉许某报案后为逃避侦查,更换新的手机SIM卡,切断和许某的联系,准备逃往泰国......
事实、证据完整清晰,而既在中国领域内犯罪,依据我国刑法判决方向也很明确。
毕竟中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早就说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岛注:即冰毒)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重审
当初,也就是2018年11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谢伦伯格做出“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判决时并未平地起波澜。
这回加方有关人士、部分媒体质疑的关键点在于,为啥在谢伦伯格不服、提出上诉与原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后,又加了刑?这不是违背了中国的“上诉不加刑”吗?而其后的揣度,当然又不离孟晚舟案的老话。
同样得看看“官方”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了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确实有“上诉不加刑”的规矩,但听话最忌听一半,“上诉不加刑”是“一般情况下的”,也即“没有新的犯罪事实及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时的做法。
本案却恰恰出现了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情形。
早在原二审庭审中,检察机关就曾当庭提出“正在查证的线索显示,被告人极有可能参与了有组织的国际贩毒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而2019年1月2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向大连中院送达了“补充起诉决定书”,补充起诉了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国际贩毒活动、在犯罪中系主犯的新的犯罪事实;在14日的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当庭宣读了补充起诉决定书,量刑也因之做出变动。
而检察院新的补充起诉书究竟涉及了哪些新证据?说起来,倒还是加拿大《环球邮报》先摸了个清楚,其中包括“谢伦伯格与另一贩毒嫌疑人麦庆贤之间的通话记录、和其他毒贩的银行转账记录等”,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谢伦伯格‘参与组织运送毒品’”。
大连中院有关负责人在采访中表示,“案件办理过程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不存在任何程序违法之处”;而加拿大《国家邮报》引述的法律专家的分析说法也“有力支持”了一下——谢伦伯格受严惩也属正常,他的贩毒数量足以判处死刑。”
加拿大总理特鲁多第一时间就谢伦伯格案死刑判决做了回应
声音
既然中国这边的量刑没什么可说的,究竟哪方“缺乏法治精神”也就要好好想一想了。
有意思的是,目前在加拿大政府网站的旅行建议页面上,加拿大旅行者已经被建议在中国境内停留时“保持高度谨慎”,因为(当地)存在司法机关“任意执法(Arbitrary enforcement of law)的风险”。
但事情真就唠不明白了?好像不是。
岛妹留意到,与加方有关人士的表态不同,加拿大籍、美籍网友在社交网站上纷纷聊了聊自己的观点。
比如很多人的三观和岛妹“天涯若比邻”,对毒贩必须零容忍、绝不同情、更不原谅其对个体生活、家庭的摧毁。
再如对司法程序的尊重、司法公正的承认,甚至对于贩毒的量刑强度也有一番见解……
而加拿大广播电视公司(CBC)1月14日的报道更是让全球网友们第一时间了解了谢伦伯格其人。
这篇文章点明,谢伦伯格的犯罪记录最早可追溯到2003年2月,当时他因为“非法交易”而被判处6个月的监禁;2012年,谢伦伯格在加拿大法院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罪名是以贩运为目的、非法持有可卡因和海洛因等毒品,最终刑期为16个月零12天。
当时审理案件的法官布朗在将谢伦伯格送进监狱时曾说希望这是谢伦伯格人生中的最后一次出庭,显然后者并未做到。而文末加拿大网友们也不胜唏嘘,遗憾谢伦伯格未能在加拿大的经历中真正有所彻悟;现在,“他只是到了绝不容忍毒贩的中国来承受一切”。
加拿大广播电视公司(CBC)的相关报道
先例?
其实谢伦伯格并不是第一个在中国被判处死刑的外籍毒贩。执意以“中加外交考量”论之,不如再“认真地学一学中国的有关法律”。
首先,无论是哪个国家的公民,只要在中国犯罪,就应该受到中国司法机关的管辖,这是一国司法主权的体现。
再者,中国法律在保留死刑的同时,严格控制死刑适用。毒品犯罪是世界公认的严重罪行,社会危害极大,各国都予以严厉打击,对危害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适用死刑,有利于震慑和预防毒品犯罪。
近些年来,外国人在华被判死刑的案例中,绝大多数都是因为参与毒品犯罪。比如当时无人不知的英国公民阿克毛案。2007年9月,这名英国籍毒贩从塔吉克斯坦携带4公斤的海洛因抵达新疆乌鲁木齐,被中国海关安检人员查获,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此后阿克毛两次提起上诉,最高法院2009年12月终审维持原判,阿克毛随后也被注射执行死刑。其间英国政府与中国的“疯狂谈判”并未能让法律“留情”。
再如,“著名”外籍毒贩糯康,因在湄公河上袭击中国船员事发,被引渡到中国进行审判并进行注射死刑;自2002年3月,缅甸籍毒贩周卓芬、谭明林、晏宽以及老挝籍毒贩陈培林先后被四川、云南等地的法院判处死刑,他们被抓获时,中国警方也都起获了数公斤毒品。
在中国因走私贩毒被捕的外国人中,日韩人数是最多的。据日本外务省统计,截至2014年,日本人在中国涉毒披捕者共44人,已被确定刑罚者33人;据日本产经新闻统计,在2010年到2016年间,共有六名日本人因毒品犯罪在中国被判处死刑。另据韩联社报道,中国2014年以来已经处死至少4名韩国毒贩。
2011年12月12日,一名南非妇女因贩毒在中国被执行注射死刑。南非政府曾通过各种途径为其求情,呼吁中国取消死刑判决,但没有成功。
“著名”外籍毒贩糯康
有网友开玩笑称,“说真的,你国大麻合法,不代表我国也合法”——本来也是不难理解的道理。遇事不必轻言“怀疑”,更不要“因为自己把法律问题政治化,就轻率地怀疑其他国家也把法律问题政治化”。
而对于加拿大政府发布针对中国的旅游安全提醒、以使加拿大人免于“任意执行法律的风险”,中方的回应也不能更实在了:“加拿大政府是应该向本国公民发布提醒,但不是提醒到中国可能面临危险,而是提醒加公民千万不要到中国从事走私贩毒这样的严重罪行”——“这一定会有严重后果”。
我要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