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甘柴劣火》爆款 整合新闻报道算洗稿吗?

2019年01月14日 11:44:29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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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末两天,关注媒体动态的人们可能都被一个讨论刷了屏——《甘柴劣火》洗稿了吗?

  1月11日,前媒体人黄志杰在公号“呦呦鹿鸣”中发表了一篇通过官员落马事件展现媒体与甘肃武威地方官场的角力。这篇获得3.9万点赞的文章,遭到了财新记者王和岩的抵制。原来《甘柴劣火》中组织文章的事实材料,大量取自公开报道,其中便有王和岩采写的报道。虽然《甘柴劣火》在文章中都注明了出处,但这在王和岩看来并不能为其免责——

  1月12日,黄志杰对王和岩的质疑做出回应。在《社会在崩塌——关于财新网记者攻击呦呦鹿鸣一事的说明》之中,黄志杰认为财新网提供了一部分新闻事实,但是没有权利垄断新闻事实的传播,且文章的组织梳理是黄志杰本人的“独家叙事”。

  整合新闻报道,到底是不是“洗稿”?细究起来,不少人会发现,对于能不能引用、如何引用、引用的比例等一系列相关争论,心里都没有确定答案。新的游戏已经展开,而新的规则却尚未形成。在“洗稿”难以被“定罪惩罚”的当下,除了需要内容生产者的行业自律,更需要对新规则、新标准的公共讨论——因为这一标准很难用一家之言来定局。这种讨论可能无法提供一个“标准答案”,但唯有在一次次的讨论中,共识才有可能逐渐达成,规则才有可能长出雏形。

  在这场风波中,双方意见僵持不下,旁人对此事的评价也各执一词。

  宋志标在“旧闻评论”公号中发表文章《许多个机巧的伪装》,评价《甘柴劣火》一文“存在着洗稿的手法”。1月13日,新京报发布文章《刷屏之后》,记者采访了多位媒体人士,对于《甘柴劣火》整合新闻报道再加工的处理方式,受访对象意见有:

  是洗稿,对于报道来说事实最有价值;

  洗稿不至于,但不算原创;

  洗稿言过其实,在公共利益面前、在采访限制重重的现实面前,媒体应“守望相助”。

引发极大争议的文章《甘柴劣火》截图。

  引发极大争议的文章《甘柴劣火》截图。

  观点相左的背后是“洗稿”标准的差异。我们得承认,公号写作反“洗稿”至今,我们对于洗稿仍然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

  模糊的标准

  文字作品洗稿侵权之争

  在日剧Legal High第一季第二集中,地下乐团歌手Bonita认定当红流行歌手和制作人抄袭了她的作品,尽管除了她自己,旁人谁也听不出两首从旋律到歌词风格完全不同的歌,到底有什么相似之处。律师古美门和小黛见抄袭鉴定这条路走不通,给她提出了另一个建议:“我们要把宝押在‘根据性’上”。“根据性”指作品是以被抄袭作品为根据创作出来的。后来顺着这个思路,他们找到制作人的作曲枪手,而这个枪手私下承认抄袭。

  日本著作权法是否有电视剧中这样的规定,需法律研究人士发声,在中国已有的著作权纠纷案例中,相似性依然是最重要的判定标准。当然也不排除有相似的巧合性,作品如果完全没有接触借鉴的途径,侵权指控自然也不成立。所以判定侵权需要满足“接触”和“相似”两个标准。

《Legal High》剧照。

  《Legal High》剧照。

  在互联网时代,似乎变成了“爆款即正义”。

  在新媒体作品如此易得的环境下,人们几乎可以接触到任何作品。洗稿作者则在“相似”标准上动起了歪脑筋。将多篇他人原创内容打碎整合,换一种话术表达将他人的作品打上自己原创的标签,让自己变得和原作几乎不一样。所以洗稿的本质,是为了应对社会抄袭检测手段而诞生的新型抄袭方式。熟练的洗稿者很容易就摆脱掉软件的审查,除非原作者发现自己被洗稿。

  微信公号时代来临后,自媒体内容激增导致洗稿泛滥成灾,用最少的人力可以产出最多的内容,还不用担心有人来查,即使被人查到,洗稿侵权认定过程复杂,也不一定会得到直接的惩罚。如以咪蒙为首的自媒体大号虽然受到大范围的洗稿指控,但除了舆论批判之外,并没有实质性进展。长期以来,人们对于“洗稿”一直深恶痛绝,如今《甘柴劣火》一文受到了争议,则指出了关于“洗稿”的另外一个尚待厘清的问题——用了别家媒体采访的信息,也标明了出处,但是没有以“直接引语”的方式引用,到底算不算侵权?

  必要的边界讨论

  可引用,但引用方式需有标准

  所以在解决侵权责任认定难题之前,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是: “引用”的边界在哪里?对于灰色地带边界的讨论是必须的,虽然立场不同的双方很可能最后无法达成共识,但边界讨论的意义在于分辨“标准”背后的社会倾向和价值所在。

  不同于普通的文字作品,新闻报道作品的情况比较复杂。首先,新闻报道的核心价值在于事实,而不在于表达,所以媒体会很珍视自己采到的独家。但是由于新闻事实很多时候与公共利益有关,而且新闻媒体所获得的采写权和报道权,有时是以牺牲部分公民权利为代价的——如肖像权,个体出现在新闻报道之中是不可以去向媒体追究侵犯肖像权的;如当个体事件事关公共利益之时,个体需要让渡部分隐私权。比如报道高官、政要、名人经济新闻时,其家庭收入便不再是个人隐私。所以新闻事实并不完全是新闻媒体的私有物,所以著作权法规定新闻信息特殊的引用方式,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但是引用刊登时需要注明出处,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既然引用是没有问题的,那么问题就在于引用的方式。法律规定“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在这里可能会引发争议的应该是“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如果将多篇新闻报道打散,重新用语言组织,看上去确实侵犯了“修改权”。但法律很多时候只起到指导作用,具体到实际操作,业内现在急需设立明确的引用格式——是可以重新组织语言,像国外报道一样附链接?还是必须以直接引语的形式引用,不得改写?

  故从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需要从两方面思考引用行为的边界问题。首先为了公共利益,新闻事实引用是可以接受的;二是引用形式,需要行业制定统一的标准。

  公号新爆款

  新环境是否该制定新标准?

  那么如果从超出既有法律局限的角度来说,对于新闻媒体的独家新闻,该不该给予著作权保护呢?行业内自然是认可自采的独家新闻,而法律较难对此倾斜,这有可能会导致部分媒体机构垄断重大新闻事实传播,进而对社会信息结构产生影响。

  最好的内容生产,当然是从自己的阅历、从真实的经历中取材,再经过自己的独立思考,写出一篇有传播价值的作品。同时我们也需认识到经验的有限性,借助二手材料帮助理解世界,也是可行的方式。但现在,兽爷的《疫苗之王》火了,而背后提供事实的传统媒体默默无闻;《甘柴劣火》火了,费力采访到独家新闻的记者无法接受。

《华盛顿邮报》剧照。

  《华盛顿邮报》剧照。

  当下的新媒体语境中,内容生产从业者越来越多,但传统的记者,尤其是调查记者却越来越稀少,如何平衡与保障他们的权益?也许只能通过制定新规则来实现。

  公号文爆款,也因为这篇文章的出现多了一个新类型。它不是传统的爆款式都市心灵鸡汤,也不是真假难辨的娱乐八卦,它讲述的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孤独与压力,梦想与现实,而是与重大公共议题相关的整合文章。它们多由前媒体人操作完成,他们深知事实材料该如何处理能和读者更贴近,只是事实材料的获得,并非他们亲力亲为。

  著作权法诞生于传统媒体发达时代,新兴的网络媒体由于采编权的限制和渠道的限制,并没有对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产生较大的威胁,直到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内容的分发终端不再控制在新闻媒体机构手中,专业的媒体生产内容将与自媒体内容一同进行注意力竞争。在以前,由于渠道优势的存在,即使让渡新闻事实的著作权,对媒体的生存空间也不会有太大影响;但今天,渠道优势日渐式微的传统媒体更加注重内容优势,如果独家生产的内容被其他自媒体借用,被非专业机构用更灵活、更带有情绪感的方式进行加工,则会直接影响传统媒体内容的传播。

《文化生产:媒体与都市艺术》,[美] 戴安娜·克兰 著,赵国新 译,译林出版社 2001年4月版

  《文化生产:媒体与都市艺术》,[美] 戴安娜·克兰 著,赵国新 译,译林出版社 2001年4月版

  作者在书中分析了影响文化生产的各种因素与理论,其中一个核心观点指出,要处理好文化生产的种种张力,必须要形成有利于文化保护的公共政策的民意基础。而在对待种种有关原创保护的争议中,我们正逐步形成这样的共识与基础,那下一步,或许应当是新标准的制定了。

  这样下去,专业新闻媒体机构是否只剩下接受政府接济一条路了呢?会不会所有人都去做整合,而忽视一手采写呢?可是在保护新闻媒体的独创性的同时,公众的新闻需求又该如何被满足呢?

  我们需要承认,时代不同了,新环境或许需要新的标准,无论是新闻专业主义的标准,还是新闻著作权保护的标准。新闻的制作如何能在保证理性客观的基础上,更贴近受众?制度和法律又该如何在媒体生存与公共利益之间权衡?也许现在还得不出答案,但这些争论是必要的——至少,它为我们摸索新的标准提供了线索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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