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长期奸淫猥亵不满10岁亲生女儿 获刑7年6个月

2019年01月10日 18:02:21 |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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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魔爪伸向亲生女儿,这位父亲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本庭宣判,撤销李某为李小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张某为其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判决,立即生效。”随着法槌落下,临沭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进行了宣判。

  张某与李某

  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

  二人虽相差十几岁,但一见如故

  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

  并于2007年经政府登记结婚

  2008年生育女儿李小某

  家庭关系也一直比较融洽

  但2018年6月份的一天

  李小某突然告诉张某

  其父亲李某

  经常对其做“不能告诉别人的事”

  张某惊恐之余

  赶忙报了警

  原来,自2016年夏季至2017年10月期间,李某作为亲生父亲竟然经常对李小某(系未满十四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猥亵,这种突破人伦和道德底线的行为,已严重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李某作为李小某的父亲对其有抚养、教育、保护等特殊职责,理应保护、关爱女儿的成长,李某却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违背伦理道德。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决定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后张某与李某离婚,李小某由张某抚养。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考虑到李小某今后的成长和发展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

  出具了支持起诉书

  支持张某提起诉讼

  申请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

  以确保李小某在心理和生理方面

  都得到更好地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李某的犯罪行为已被证实,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李小某的身心健康,不适宜继续担任李小某的监护人,判决撤销李某作为李小某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张某为李小某的监护人。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本案中,李某对李小某实施的强奸猥亵行为属于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若李某继续担任李小某的监护人,会产生更加严重的伤害后果,为防止伤害结果蔓延,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花朵、家庭的希望,一直是我国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但是当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仍不断增加,我们呼吁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关心和爱护,用法律为未成年人筑起一道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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