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价外加价” 买房“避税”套路你没商量!|荔枝特报

2019年01月10日 17:25:30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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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荔枝新闻讯 自2011年5月,江苏省物价局印发《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以来,商品房“一房一价”、严禁“价外加价”被多次强调,各地也纷纷出台相关政策。记者调查发现,楼盘开发商、销售商联合起来以“避税”名义“套路消费者”在省内多地都有存在。

  买房可以“避税”?套路你没商量!

  南通市民耿先生去年4月打算购买南通开发区“山水壹号”的一套住宅。看房时,他先付了10万元的订金。正式签合同时,合同上的房价为138万余元,远远低于支付的153万元实际房价。耿先生当即咨询售楼处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这样操作,买房人和开发商都能避税”。

  部分房款收款方并非开发公司

  “江湾国际”则是南通市远近闻名的一个问题楼盘,互联网上有不少业主的“维权帖”。业主毛女士告诉记者,去年购房时,置业顾问以先交10万元,可抵房款12万元的宣传方式,让业主们预付了部分费用。后来才发现,这10万元根本就不在发票显示的总房款内。业主粗略估算,多交给开发商的费用有数千万元之多,这些都没有发票。

  业主“维权”帖 网络图

  泰州泰兴市民范先生也是类似的情况。范先生在泰兴市黄桥镇朗月河畔小区购房时,同样被多收了6万元的费用。
      范先生:销售经理跟我说的是避税的,那六万块钱是只有收据的。
      记者:六万块钱和你当时的首付款是是在同一个地点付的吗?
      范先生:是同一个地点。发票开了,收据却是另一个公司的。

  这些市民在售楼处被多收的钱真的是为了“避税”吗?这笔多收的钱又去向了何处?记者走访多个涉事楼盘时发现,面对消费者这些质疑时,开发商们的回答如出一辙:这笔钱是被房屋销售代理企业收走了。
      南通山水一号楼盘开发商南通星洲地产置业顾问:“我给你的答复是找代理公司。我开发商没多收你一分钱,你可以查出账记录。你可以到银行查到你每一笔的出账记录,就这个意思,出到哪个公司你总归有一个说法。”

  面对质疑,开发商都撇清关系,把责任推给了第三方代理公司,但让人疑惑的是,记者在查阅举报群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他们的合同上“出卖人”一栏下“委托代理人”和“委托代理机构”均为空白,在消费者购房时,代理公司销售人员也从未告知购房者他们的实际身份。

  被多收费群众经历为何出奇的相似?

  记者走访多个楼盘调查发现,这些消费者的非常类似:

  1,在售楼处和置业顾问咨询房屋总价时,置业顾问往往会用“避税”或“活动价、电商价”的名义告知购房者:有部分金额不能开具发票,只能开收据;

  2,售楼地点均没有按照规定主动对“一房一价”进行公示;

  3,消费者在同一地点付款,但首付款却分两笔,一笔费用直接划转至开发商账户,按实际金额开具正规发票,另一笔则是划转至第三方账户,一般只开具收据甚至没有任何凭据;

  4,交易完成后,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及当地住建部门查询到的备案价格均不包含这部分加价的费用。

  属地物价部门为何有不同认定?

  记者将情况分别反映给了南通市开发区物价局、无锡市滨湖区物价局物价检查所和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他们都表示将对上述几家涉事楼盘的开发企业和代理企业账目进行核查,但只有确定了消费者这部分多收费用的资金流向,才能判断是否构成价格违法。

  南通市开发区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介收的钱不能算是“价外加价”。需要查询开发商和中介之间的账务往来。

  但宜兴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却认为,不管消费者多交的款项最终流向哪里,都不影响价格检查部门对其中可能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的调查,价格检查分局局长刘育峰表示,已对群众举报涉嫌价外加价的楼盘“水清木华”小区进行立案调查,并收集了大量证据。他们将在调查结束后对涉事房产开发公司依法进行处罚。

  刘育峰:“第三方公司对外完全没有披露真实身份。所谓第三方公司收取(费用),实质上是为开发公司提供了收费的渠道而已,本质上是开发公司在收取。至于欠款的最终流向,消费者无从了解,也无需了解,也非物价局调查的范围。”

  省内多地发生的类似情况,为何属地物价部门的看法却不一样?就这一情况,记者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进行反馈,得到的答复是,类似情况是否涉嫌违法不能仅根据表象,还要视当地主管部门具体检查结果来判断。

  法学专家:应当认定开发商的责任!

  对此,苏州大学法学院章正璋教授认为,开发商和所谓“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对于消费者不具有约束效力。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消费者被诱导或欺骗付出了本不该付的金钱,应向开发商追究责任。

  在采访中我们的记者也发现,有的业主会提出疑问,如果他们向物价部门就类似情况进行举报反馈,如果在物价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他们主张的民事权利会不会就因此失去了?
      对此,我们也请教了专业律师,得到的答复是,依照我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消费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消费者要求的民事权利并不冲突。

  在这里我们也呼吁,如果省内其他地方的听众如果也发生了类似情况,一定要积极向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馈,引起当地相关部门的重视。同时,也可以向开发企业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俞声扬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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