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与父子生3孩,是什么把她推进悲剧的深渊?|荔枝时评

2018年12月27日 14:13:27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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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立生

  (作者于立生,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人;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尽管难以置信,却又真真切切地发生了,一起人间悲剧。

  当李艾玲找到失踪6年的女儿小茉时,女儿已和一对郑姓父子生下3个孩子。经DNA鉴定,大的系和60多岁的老郑所生,一对龙凤胎系和老郑的儿子小郑所生。而小茉本人则已患上精神分裂症,不复少女时的聪明伶俐。目前,河南驻马店市驿城区检察院已以涉嫌强奸罪对老郑批捕。

  李艾玲有3个孩子,丈夫失踪,其中1个丢给家中老人抚养,两个跟李艾玲生活,小茉是其中小的那个

  2011年,李艾玲因经济拮据走上歧途犯罪入狱。这是悲剧的最早源头。按说,警方对李艾玲采取羁押措施时,本应依法对其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的;但指定非法定监护人的亲属充当监护人,还涉及当事人意愿和能力问题。难道把3个孩子都丢给老人?不管怎样,当时没能解决好“事实孤儿”的妥善安置问题,小茉只能跟哥哥生活在一起。所谓“事实孤儿”,指那些因父母失踪、患精神病、重残、重病、服刑等各种因素,最终导致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

  当时的小茉才13岁,5年级,就辍学了。在这里,《义务教育法》被虚置。但是,即便学校或教育部门介入干预,也未必能独力解决小茉的吃饭、生活问题。

  然后,小茉到一家服装店打工。在这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又被虚置。但是,即便劳动部门介入执法了,也同样未必能独力解决小茉的吃饭、生活问题。

  20124月底,小茉和哥哥发生争吵后出走、失踪。不能不说,小茉的哥哥是无知、怯懦的,居然不敢报警,也不敢告诉妈妈。直到2016年李艾玲出狱,才知道小茉失踪的事。如果当初小茉的哥哥或其他亲属能及时报案,说不定就能够阻止下一步悲剧的发生。有时候贫穷,真不单是经济上的,还是智识和责任担当上的。

  如今,当李艾玲找到小茉时,她已产下3孩,大的都已45岁了。由此,小茉曾“遭到毒打,用板凳砸”、“锁在家里”,“每天和郑某的儿子睡,有时也会和郑某睡,甚至三个人一起睡”等一系列悲惨遭遇才逐步揭开……而郑某家属竟恬不知耻地说:“当初如果不是我们收留了她,这孩子可能早都死在外面了,帮他们养了这么些年,现在却反过来要告我们。”其实在他们眼里,只不过是捡到了一个生育工具乃至性奴而已;即便收留、收养了小茉,这也绝不是对小茉施以侵害兽行的理由。

  明显的涉嫌强奸、非法拘禁的刑事案件,面对李艾玲的刑事立案诉求,当地公安机关居然一度组织调解,由老郑出具保证书——“保证对小茉与自己的儿子一视同仁,不得侮辱、谩骂、殴打;保证小茉与其儿子结婚后男方父母不同住”;在老郑也曾与小茉生下孩子的事实浮出水面后,警方却只刑拘老郑而不刑拘同样涉案的小郑。这些都遭致了舆论的普遍质疑,但在现实层面,却不难找到解释。

  如果警方把老郑、小郑都刑拘了,小茉又是精神分裂,剩下的3个小孩怎么办?是交给自己的孩子都抚养不好的李艾玲抚养?她又有无此意愿和能力?还是交给公安机关抚养?“事实孤儿”问题已在代际之间传递;要是此次再处置不当,难道让3个无辜孩子再重复小茉的悲惨命运?

  正是当年对“事实孤儿”小茉的未能妥善安置,构成了她人生悲剧的肇始因素;而如今,同样是“事实孤儿”的安置难问题,掣肘了警方的依法秉公办案。

  根据国办2010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孤儿被界定为“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一些民政部门下设的福利院,孤儿入院的前置条件,是得提供父母双亡之类证明的;有父母如无父母的“事实孤儿”则被普遍排斥在了福利院的接收大门之外。

  因此一方面,国家民政部门的制度性救助体系,应作出调整,拓宽“孤儿”的认定口径,将“事实孤儿”纳入其中,将“事实孤儿”纳入福利院的救济接收范围。

  另一方面,众所周知,我国的民间收养制度向称严苛,《收养法》中规定了种种前提条件,如第4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三种情况(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能被收养;14周岁就不得被收养。因此,也有必要适度降低民间收养的门槛,让一些“事实孤儿”为有意愿并有能力的家庭收养,接受良好的生活、教育。

  少女与一对父子生3孩,并精神分裂的人间悲剧,虽然只是一起极端个案;但却暴露出我国在孤儿救助、收养机制方面的若干短板,这些短板,亟需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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