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提出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中“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三个方面十条政策口径和治理任务。主要内容一起了解↓↓↓

严格问责要求,严肃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下达升学指标、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或者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的主要标准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拒不引咎辞职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辞职或者免职。
学校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笔试、面试,或者将竞赛成绩、获奖情况或者考级证书作为新生入学的条件或者编班的依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对学校校长予以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学校有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理而不作处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其他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以下处理:
本地区或全省通报批评,严肃问责,限期改正;
1年或3年内不得评优评奖或申请行政确认,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在年度考核中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撤消已有荣誉称号或行政确认;
由其教育主管部门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直至撤消职务,提请当地党委政府对其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直至撤消职务。






公安备案号:3201020201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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