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就能逃脱“三包”责任?

2018年11月25日 01:02:05 | 来源:金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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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山网讯 “我在一家品牌专营店买了1000元的商品,商家赠送了一瓶香水给我。回家后我发现香水居然是过期产品。”前不久,消费者朱先生遇到了过期赠品。商家在赠品上出现问题已不是第一次。临近年底,市场上各类促销接踵而至,我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受理的与赠品相关的投诉明显增多。

  并非个案:商家附加赠品为何质量问题不断

  朱先生说,商家赠送的香水生产日期为2015年6月25日,保质期为3年。“商家10月份还拿出来作为赠品赠送给消费者,这不是糊弄人吗?”

  据市消协相关负责人介绍,附加赠品是商家的促销手段之一,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后,多数销售商拒绝退换,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

  消费者杨先生投诉反映,他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包火腿肠。这包火腿肠还捆绑了一根赠品火腿肠。回家之后,杨先生发现这根赠品火腿肠已经过了保质期。杨先生找到商家要求赔偿,商家称,赠品不是商品,不予处理。

  家住江滨新村的消费者朱先生投诉说,他在市区一家超市购买了一台电磁炉,商家赠送了一个铁锅。过了一个月,朱先生拿出铁锅准备使用时,发现铁锅底部有裂痕。对此,超市客服人员表示,赠品不享受“三包”规定,不能退换货。

  法律法规:经营者有义务承担赠品“三包”义务

  在赠品出现问题时,生产商大多以所提供的赠品属于赠与合同关系来免责,或以未向特定消费者提供赠品,而是在销售环节由商超经营者提供来免责;而商超经营者大多以赠品由生产商提供,或以属于赠与合同瑕疵免责条款为自己开脱。但根据赠品促销方式的法律本质,赠品其作为一种产品,并在销售环节基于买卖合同的一部分让渡于消费者,其本身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商超经营者有义务承担“三包”的法律义务。

  其实,《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退货、更换、重作、修理以及其他责任。

  因此,超市的赠品出现问题,超市同样应承担赔偿责任。

  消协提醒:将赠品信息标注在发票或购物小票

  赠品对于消费者的吸引力不言而喻,对于商家,赠品也成了促销“利器”。据了解,目前的商超赠品促销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由生产商或供货商提供赠品用于促销其生产的某种商品;二是由商超经营者提供赠品用于促销其销售的某种商品;三是由商超经营者提供赠品用于促销其销售的不特定商品(如凭一定金额以上购物小票换取赠品)。

  但是,由于赠品促销往往不体现在发票或购物小票上,在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后,消费者确实难以投诉或者诉讼维权。对此,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消费者日常多收集相关信息,如保留商超促销宣传单据、赠品与所购买商品的包装,甚至可以采取拍照等方式予以取证,另外,消费者也可以要求商家在发票或购物小票上标注赠品信息,特别是涉及“三包”的手机、小家电类赠品和食品类赠品,万一因为赠品使用造成人身伤害,消费者可将发票或购物小票作为维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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