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被罚站,爸爸抓老师,迷信权力无异于饮鸩止渴|荔枝时评

2018年10月19日 14:22:50 | 来源:荔枝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欧阳晨雨

  (作者欧阳晨雨,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1016日,湖南省株洲县育红小学某27岁女教师被几个警察直接从教室带走,在审讯室里关了7个多小时。事情的起因是,因为班里的一个女孩迟到,该老师让她在教室前面站了几分钟。这名罚站女学生很快通过电话联系到家长,学生的爸爸是当地派出所副所长赵某,赵某随后安排警察到学校将女教师带到派出所“调查”。

  事发后,当地宣传部门作出回应,认定情况基本属实,当地纪委已介入调查。据警情通报,已对当事派出所副所长赵某作出停止执行职务的决定,相关部门正对此事作进一步调查。尽管还有很多信息有待披露,但从“情况基本属实”的定性中不难推断,这应是一起性质恶劣的滥用警权行为。身为人民警察,为子女在学校被罚站这样一点“小委屈”,竟然动用手中公权力,限制无辜公民人身自由,这是何等的“威风凛凛”,又是何等的让人不寒而栗?

  的确,警察权包括了治安行政管理权和刑事侦查权,固然是一种很大的权力。但权力不是用来作威作福、恐吓百姓的,而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等。就算女教师罚站学生有所不妥,那也是管理教育的方式问题,与社会治安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等无关,根本就不在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范围内。退一万步说,即使女教师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也应该经过法定的程序出警,而不是想抓就抓。

  为了有效规制权力,《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必须“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不得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实施处罚”等行为,否则“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包括历次出台的“禁令”等,也都明确了警察执法办案的“红线”。

  令人费解的是,身为人民警察,还是派出所负责人,理应对违法后果“了然于胸”,为什么却如此肆意妄为?恐怕还是对“公器私用”的自信所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回看报道,有关人员对女教师“调查”持续了7小时,既让对方“吃了苦头”,又没有超过“法律上限”,的确很是“巧妙”。

  问题是,这种对法律“巧妙利用”,说到底仍是一种滥用职权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根据《刑法》,如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表面上借着权力出了一口恶气,实际上却有违法犯罪之虞,可谓得不偿失。

  权力就像是一枚“魔戒”,让人充满自信,却也让人麻醉和迷恋,以为拥有了权力,就拥有了一切,就可以为所欲为,殊不知正在“走火入魔”。所以,我们才如此需要法律的规制,让权力依法运行,让手握权力者保持清醒。女教师的不幸遭遇,是一记权力逾界的警钟,在深入调查让真相大白的同时,必须依法严肃追究,警醒更多“迷信者”,更好地捍卫公民的权益。

欢迎关注荔枝锐评(lizhirp)微信公众号: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我要说两句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