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鼓楼法院对一起离奇的事故一审宣判。
据了解,2017年10月29日深夜11点30分左右,李某开车送同事回位于鼓楼某小区的家中,在将车停下后,两人在车里谈了几分钟,当李某再次发动车辆准备离开时,车轮似乎压到了什么。他立即下车查看,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再次发动汽车时,还是感觉车轮有异样,再次下车查看,他发现有一名男子被碾压在车轮下。李某立即报了警,并拨打120,将被压的男子送到医院急救。不幸的是,11月1日,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12月,死者林某的家属将当时的开车人李某和车上的一名乘客,以及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他们认为,林某在驾驶过程中没有仔细观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各类赔偿总计116万多元。
李某称,自己停下车时,车前是没有人的。车载记录仪显示,李某的车停下后不到三分钟,林某从楼上突然坠下。而经查证,林某当时是在4楼朋友家中吸毒,听到有人敲门后,心中害怕,认为会不会是警察来查处,便和朋友一起翻窗逃走。林某的朋友顺利从四楼翻到三楼,而林某因为不慎从四楼坠落。李某称,可能因为车里开着音乐,他又和同事在谈事情,没有注意到前方这一瞬间发生的事情。
原被告双方对于事故发生的经过没有异议,驾驶员李某也不存在刑事责任。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林某的死亡原因究竟是坠楼还是碾压。李某等人是否对他的死亡存在过错,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也到现场勘查,林某从11楼高处坠落到坚硬的地面,被告李某开车又将他推挤了17米。由于原告方放弃尸体解剖无法查明详细死因,法院认定林某坠楼和李某开车推挤都是造成林某死亡的原因,林某承担55%的责任,李某承担45%的责任。而林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四楼危险爬窗坠楼,妨碍交通安全,存在过错。而李某临时停车再次开动时,疏于观察,也存在过错,同车人没有过错。
法院综合事实认定,驾驶员对于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责任,承担70%交通事故的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也就是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390032元。
(来源:江苏城市频道/谢炜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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