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年09月13日 16:57:05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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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文件

  苏办发〔2018〕32号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动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正确把握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五大关系,紧扣“六个高质量”部署,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下大力气抓好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着力优化空间布局,着力促进技术升级,着力提高产业集聚度,推行更严更高的技术、能耗、环保、安全等标准,在“破”和“立”上下功夫,铁腕治污、优化生态,大力破除无效供给和低端落后产能,严守红线、补齐短板,积极扩大优质供给和新动能,统筹抓好规划引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机制保障等,扎实推进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产业与环境保护、资源集约的关系,严守生态红线,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促进长江经济带集约高效绿色发展,实现总量调减、污染控减,推动企业向园区、向大企业周边集中,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

  坚持区域分类引导。充分考虑区域自然禀赋和比较优势,坚持分类引导、协调发展,积极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引领作用,推动产业定位更加清晰、区域分工更加合理、特色导向更加鲜明,着力打造以“1+3”功能区经济为主要特征的产业空间格局。

  坚持江海河湖统筹布局。统筹考虑江海河湖资源条件,调绿调轻调优调高沿江地区产业结构,高起点、高标准发展沿海临港产业,以更严的要求规范沿江、沿运河、环太湖等地区产业开发,实现产业与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协调发展。

  坚持机制体制创新。加强省级统筹和规划引领,强化政策协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动要素合理流动、产业有序转移、产能优进劣汰。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消除影响产业转移、整体搬迁、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障碍。

  (三)主要目标。加强区域统筹,下大力气整合分散产能,做大做强优质产能,综合运用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组合拳”,进一步推动关停落后产能、取缔违法违规产能和出清“僵尸企业”。到2020年,全省全面完成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沿江危化品码头仓储企业数量只减不增,化工生产企业和液体化工码头入园率达到50%,关停所有不达标的化工园区;压减粗钢产能,总量控制在115亿吨以内,确保完成“十三五”期间1750万吨去产能任务;关停落后煤电机组200万千瓦以上;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比2016年减少3200万吨。

  多措并举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到2020年,化工行业VOCs排放总量下降40%(与2015年相比,下同),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下降20%,煤电、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总量分别下降30%、50%、50%。在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污染物治理水平的前提下,以更严的标准和更高的起点,科学布局一流水平的沿海临港产业基地,加快形成与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产业格局。

  二、科学调整化工行业布局

  (一)高起点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石化产业发展新趋势,全面落实创新绿色安全发展要求,着力推动化工行业控总量、提质量、增品种、优结构。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规范环太湖地区涉化行业发展。沿江地区重点实施压减、转移、改造和提升计划,推动化工企业注重科技创新,改进工艺技术装备,减少污染排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扩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严禁在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鼓励距离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化工企业搬离1公里范围以外,或者搬离、进入合规园区。对距离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污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建设、配套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以及利用暗管偷排、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化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搬离原址,进入合规园区,整顿改造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关闭。沿海地区重点实施先进、高效、绿色化工项目,高标准引进“市场前景好、工艺技术水平高、安全环保先进”的产业项目;充分发挥沿海港口优势,建设连云港国家级现代化石化基地,重点布局以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炼化一体化及下游化工新材料等项目。

  (二)规范提升化工园区发展水平。严格执行《江苏省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对全省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梳理,根据评价结果对园区进行分类整合、改造提升、压减淘汰。从严管理园区外化工企业,推动园区外化工企业向化工园区搬迁。严把园区及项目准入关口,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园区,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除化工重点监测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以外的改扩建项目),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建立化工园区退出机制,对于规模小、产业关联度低、安全环保基础设施差和管理不到位等情况,且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化工园区定位。

  (三)加快退出低效产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中明确的关停要求,对列入国家淘汰目录内的工艺技术落后等10种情形的化工企业或生产装置,限期予以取缔和关闭。根据市场供求形势变化,运用市场化、法治化等手段,倒逼明显过剩、市场低迷的一般化工品生产加工能力有序退出或加快转型。

  (四)优化调整危化品码头布局。坚持安全第一、绿色发展,围绕岸线资源高效利用,因应化工产业布局调整,有序推进沿江、内河危化品码头布局调整,全面优化全省危化品码头布局。推动危化品码头入园进区,建立危化品码头与化工园区联动发展机制,提高园区内危化品码头公共保障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深入开展危化品码头整合工作(附件2),对手续不合规、供给能力严重过剩、安全环保风险大、不能满足危化品船舶靠泊安全和清洁作业要求的危化品码头,加快整合或关停。沿江沿海港口危化品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内河港口危化品企业2019年底前完成达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的港口危化品企业一律关停。到2020年底前,全省危化品码头仓储企业数量只减不增,液体化工码头入园进区率不低于全省化工企业标准,实现危化品码头专业化、规范化和良性发展。

  三、统筹推动钢铁行业布局调整

  (一)加快构建沿江沿海协调发展新格局。根据国家关于钢铁行业转型升级要求,结合全省“1+3”功能区发展定位,通过兼并重组、产能置换等市场化办法,统筹谋划、稳步实施钢铁行业布局战略性调整。所有搬迁转移、产能并购或置换等钢铁冶炼项目,原则上只允许在沿海地区规划实施,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沿海精品钢基地,到2020年初步形成沿江沿海两个钢铁产业集聚区,沿江钢铁产业集聚区重点是结构调整、做精做优,沿海钢铁产业集聚区重点是提高质量、做大做强,带动形成若干个精品型特钢企业。

  (二)大力推动分散产能的整合。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产能置换、差别电价、超低排放等标准,综合运用市场化、法治化等手段推动全省分散产能整合,加快推动转型升级。重点实施环太湖、沿江、沿运河等区域的相对落后冶炼产能退出和搬迁工作,距太湖直线距离10公里以内的所有冶炼产能,20公里以内的600m3及以下高炉、50吨及以下转(电)炉必须在2020年前全部退出、搬迁,40公里以内的500m3及以下高炉、45吨及以下转(电)炉必须在2020年底前按照国家减量置换要求,技改升级为国家产业结构指导目录明确的鼓励类装备。各地要严格执行《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附件3)要求,严把准入和淘汰两端,加快推动区域钢铁产业布局优化和结构升级。徐州市要按照总量调减、结构调优的原则,下大力气整合分散冶炼产能,到2018年底前整合关停所有独立炼铁企业,钢铁企业数量减少到10家以下;到2020年前,徐州市冶炼产能比2017年下降30%以上,整合形成1-2家装备水平高、长短流程结合、能耗排放低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

  (三)严格控制钢铁行业相关炼焦产能。深入推进“263”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强化炼焦行业的整治工作,有效降低全省钢铁行业综合能耗水平。2018年底前,沿江地区和环太湖地区独立焦化企业全部关停,其他地区独立炼焦企业2020年前全部退出。2020年底前,除沿海地区外钢焦联合企业实现全部外购焦(5000m3以上的特大型高炉炼钢企业可保留与之配套的2台7米以上焦炉)。徐州市要在2020年底前对现有11家炼焦企业实施关停、搬迁、改造、提升,整合成2-3家综合性焦化企业,压减50%的炼焦产能。

  四、加快实施煤电行业结构调整

  (一)科学调整优化煤电产业布局。统筹兼顾用电负荷、环境容量“两个因素”,加快推进燃煤清洁发电规划布局结构调整。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从严从紧新规划布局建设大型燃煤发电机组,支持通过容量和煤量等(减)量替代,建设大型清洁高效煤电机组。苏南地区确需新规划布局建设燃煤背压机组的,必须符合热电联产规划和煤炭等量替代,必须实施容量减量替代。到2020年,全省燃煤发电项目装机规模控制在8000万千瓦以内,燃煤发电装机占比由2017年的676%下降至585%,区外来电最大电力占全省全社会最大负荷的比重由2017年的23%提高至285%左右。“十四五”期间,持续增加区外来电利用,逐步提高区外来电比重。

  (二)加快淘汰煤电行业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机组。对于不符合环保、能耗、安全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的煤电机组,明确淘汰时限。对于服役期届满的30万千瓦级及以下煤电机组,不予延寿、实施关停。优先支持位于城区的燃煤热电机组整合关停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到2019年底,按照地区热电联产要求,基本完成大机组15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和分散锅炉关停整合工作。

  五、更高标准地强化环境保护措施

  (一)切实落实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一是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在重点地区执行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要求(附件4)。二是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按从严的原则,执行国家、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部委或省政府的相关管理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根据国家原环保部、发改委、能源局《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和我省“263”方案要求,燃煤电厂2019年底前全部实行超低排放。三是提高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大幅提升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能力、园区清洁能源供应以及环境监测监控能力方面的要求,并开展环境绩效评价,倒逼园区产业转型升级。

  (二)多措并举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加大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治理力度。全面推进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无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整治。推动实施钢铁、铸造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整治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对涉及炼焦、炼钢、发电等生产过程中的煤炭、铁矿砂等物料运输、装卸储存、厂内转移与输送、物料加工与处理等各生产环节实施无组织排放精确治理,实现全封闭运输及贮存。

  (三)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加强执法监管,全面推进企业持证排污,煤电、钢铁、部分化工行业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20年前完成所有化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企业排污行为必须满足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对检查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利用相关配套办法从严从重从速查处到位;对废水、废气超标排放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治并启动按日计罚;对偷排直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污染环境行为,涉及环境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污染严重、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生产企业,由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开展厂区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及时排查风险隐患,防止各生产环节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按有关要求对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实际年产危废量500吨以上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或企业内危险废物累计贮存2000吨以上的,要求限期安全处置,逾期未完成的化工企业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

  六、更加严格地落实安全监管工作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化工、钢铁和煤电三大行业以压降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遏制较大以上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为目标,认真分析把握安全生产特点和事故规律,严格安全准入门槛,从源头上提高设备、工艺的本质安全水平,加强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补短板、强弱项,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2018年底前全省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企业完成在役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设计诊断,2019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诊断改造。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事故易发多发环节风险管控,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提升职工安全素质,有效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化化工企业安全准入条件,进一步严格执行《江苏省化工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的实施标准》(附件5),严格执行“三个一律不批”,从工艺安全可靠性、技术装备稳定性、内外安全距离等方面严格把关新改扩建项目建设,严格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实施安全生产源头风险管控。全面开展企业风险辨识与管控、安全设计诊断,全面升级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提升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最大限度减少生产作业现场操作人员,降低安全风险。全面推进二级标准化达标创建,涉及高危工艺的危化品生产企业2020年底前必须达到二级标准化。升级“智能化二道门”建设标准,全省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化品生产企业2020年底完成“智能化二道门”建设。改进隐患排查治理方式,加强动火作业重点环节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增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能力。

  (三)不断完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机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采取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七、更高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持续推动化工行业转型升级。充分考虑国家化工产业布局规划要求,重点发展大型一体化石油化工、化工新材料、高端专用化学品、化工节能环保等四大产业。对接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推进工程塑料、高性能纤维、功能性膜材料等开发与产业化。培育和推广化学工业节能环保技术、材料、产品和装备,鼓励建设化工节能环保产业公共技术平台和服务站,打造一批技术先进、配套完整、发展规范的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与服务产业链。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和信息化改造,提升化工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发挥江苏科教资源丰富的优势,在重点化工领域树立一批典型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建设一批高质量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行业关键技术创新平台,组建一批高水平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二)持续增强钢铁行业核心竞争力。大力推进钢铁行业的“两化”深度融合,支持引导企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工业应用软件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现有装备进行智能化改造升级,提升企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智能化、柔性化、个性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引导与支持钢铁企业聚焦国防军工、轨道交通、航空航天、海洋工程、新能源汽车、核电、高端建筑等热点领域所需高端钢种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力争填补国内空白,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名优企业和产品品牌。围绕低能耗冶炼、节能高效轧制、流程智能控制等前沿核心技术,加大短流程电炉炼钢工艺推广力度,提高企业原始创新、自主集成和节能减排水平与能力。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指引,围绕工艺先进、生产智能、技术领先、产品高端的要求,加快管理、销售模式创新步伐,大力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质量变革。完善和提高钢材质量标准,加大质量监管力度,建立公正公开的评价监督体系,全面提高钢材产品质量。

  (三)持续推动煤电行业绿色发展。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电力保供给和调结构的各项工作。全面促进煤电行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构建国际国内领先的高效清洁煤电体系。着力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坚持优化结构和优化布局相结合、发展集中式和推进分布式相协调原则,努力提高核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非化石能源发电比重,推动清洁高效低碳优质能源逐步成为增量能源贡献主体。鼓励沿海地区发展光伏、风电、蓄能抽水电站等清洁能源产业,到2020年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沿海风光电产业带。坚持把安全放在首位,统筹抓好连云港田湾核电项目建设。继续扩大沿海LNG接收规模,有效增加天然气供应。在气源供应保障的前提下,科学有序布局天然气发电。有序扩大区外来电消纳规模,在积极消纳四川锦屏、三峡水电和山西阳城、安徽煤电等区外来电的基础上,加强与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省区的能源战略合作,支持省属国企参与特高压输电线路配套电源建设和煤炭资源开发。加快落实晋电送苏配套电源方案,积极争取国家尽早启动锡盟送电江苏直流工程配套电源规划建设工作。开展陕西彬长直流入苏研究。

  八、更深更快地推动体制机制创新

  (一)强化省级统筹,探索建立钢铁焦化等行业产能交易平台。坚持“规划引领、指标从严、政策衔接、产业先进”,统筹产业规划和产能管理,坚持政府性主导和市场化配置相结合,由省发改委牵头尽快建立省级钢铁和焦化等重点行业产能指标交易平台,制订《江苏省钢铁和焦化产能指标交易实施办法》。各相关设区市严格落实本《意见》明确的产业布局规划方向,在2018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市钢铁行业布局规划实施方案,明确拟实施的具体项目,报省发改委备案,严禁各地擅自实施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的产能置换项目。

  (二)加强产业对接与引导,加快推动产业协作发展机制。强化南北挂钩合作机制,推进沿江大型石化企业向沿海布局,支持龙头钢铁企业加快整合沿江和环太湖地区、徐州市等相对分散冶炼产能,在沿海地区高起点建设现代化钢铁基地。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实现沿江、环太湖地区的“腾笼换鸟”,推动沿江地区可持续发展。

  (三)全面落实市县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综合评价体系,促进产业集约高效发展。各市县要发挥推动重点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主体作用,制订本地区实施细则。树立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发展导向,分类建立以产业链构建、循环经济发展、产业创新能力、资源利用效率等为重点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细化产业发展负面清单,严厉打击违规新增产能,坚决取缔落后产能。鼓励各地建立实施以亩均绩效、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为基础要素的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制度,联动实施差别化政策,加快实现市场出清,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加快构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激发企业微观主体发展活力。支持领军型龙头型大企业开展跨区域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采取多种形式组建跨区域企业集团。聚焦产业价值链高端,支持建立多种形式的产业联盟,推进形成跨地域跨行业大中小微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产业生态体系。进一步优化调整各级各类促进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全面消除政策歧视,加快形成公平、透明、普惠的政策支持体系。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科学决策,完善产业布局优化调整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由省分管领导牵头,省发改委等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班子,加快建立起“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地方主责、企业主体”的工作体系。各设区市要结合本意见,排出年度工作计划,并切实加大相关工作的推进力度。

  (二)加强政策支持。打好政策“组合拳”,一方面,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级产业规划政策,制定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定实施“严于过去、高于全国”的行业技术、能耗、环保、安全等标准。另一方面,对符合产业规划的产能退出企业、重大布局调整项目和兼并重组项目等,统筹运用产业规划、专项资金、税收优惠、人员安置、债务处置、能源保障、项目用地、岸线管理以及产能指标、能源消费总量指标、煤炭消费总量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政策进行支持,由省各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细则。

  (三)健全推进机制。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服务效能。注重运用市场化办法,辅之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推动相关企业(园区)关停、搬迁和改造。支持央企和骨干企业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参与到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和带动相关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债务重整。积极稳妥实施关停工作,相关地方、企业和银行要加强沟通,商定债务处置方案,完善债务处置措施,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债务处置工作,有效防范相关领域金融风险。加强社会安全稳定评估,对涉及百姓利益、生态安全的布局调整方案,必须在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后方可实施。

  (四)拓宽融资渠道。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环保能耗不达标、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一律不得授信、发债、上市融资;对符合布局要求的重大搬迁、重组项目,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继续给予信贷支持,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加快建设省级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对接重大产业转移和产业整合项目企业信息和各级政府扶持政策,引导各类金融机构精准服务。

  (五)实施监督评估。建立工作评估机制,严格遵照现行产业、环保、安全政策及重大规划,根据省市两级的布局规划实施方案,对各地产业布局优化调整进行定期评估。加强对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和服务,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在全社会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江苏省危化品码头整合措施及建设运行标准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港口发展新趋势,切实增强全省危化品码头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制定本标准。

  一、工作路径和目标

  按照“提高标准、有序整合、规范运行”原则,科学统筹推进全省危化品码头整合工作。一是提标准,根据国家、部省最新标准,提高危化品码头建设运行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依法关停整治;二是减存量,引导港口间分工协作和运营联合,促进港口协调发展、联盟发展;三是规范运行,严格执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和落实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规范危化品码头运行。到2020年底前,全省危化品码头仓储企业数量只减不增,液体化工码头入园进区率不低于全省化工企业标准,实现危化品码头专业化、规范化、集约化发展。

  二、整合措施

  (一)危化品码头随产业入园进区。危化品码头功能主要服务后方石化产业和化工企业的,要积极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石化产业发展新趋势和区域协调江海联动发展要求,建立危化品码头与化工园区联动发展机制,与化工产业布局调整相协调入区入园,升级改造园区内危化品码头,提高园区内危化品码头公共保障能力。沿海地区危化品码头应根据石化产业和经济发展需求,专业化、规模化、集中化布局。

  (二)减少沿江危化品码头总量。严控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对未取得岸线批复、基本建设程序不齐全、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危化品码头一律关停;对同一港区或相近港区岸线利用效率不高、经济效益差、管理落后、货种相同的危化品码头进行归类整合;对码头使用年限长、应急处置能力弱、环保设施不齐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作业货种毒性较大且易溶于水的危化品码头进行整合;对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不能服务后方企业的液体化工码头予以整合。

  (三)建立危化品码头企业负面清单。各地要从安全、环保、码头使用效率等方面,全面梳理辖区危化品码头负面清单。一是沿江、内河为产业服务的码头,要随产业布局调整禁止类的一并关停;二是安全基础差、风险不能有效管控的码头要关停;三是危险化学品码头进行环境风险评估,不达标的要关停,环境危害难以控制的货种要取消;四是对近三年危化品码头使用率(吞吐量/设计通过能力)低于50%的进行整合,对长期基本无作业的要关停。五是不能满足靠泊危化品船舶安全和防污要求的,存在重大安全与防污风险的码头要关停。

  (四)有序推进沿江、内河危化品码头向沿海地区转移。从区域、资源、环境、运输、市场等方面综合考虑,根据产业布局和港口等规划,有序推进沿江、内河危化品码头向沿海地区转移。

  三、危化品码头建设运行标准

  (一)提高危化品码头准入门槛。

  1.严格审批危化品码头建设项目。从严控制沿江、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和通榆河清水通道沿岸两侧危化品码头新建项目的审批。严禁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中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新建危化品码头。

  2.严格审批作业品种。严格控制新增作业品种,对于一年以上未作业的货种进行重新安全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作业货种许可。对类别发生变化、闪点降低、毒性增大、重大危险源数量等级提高导致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风险增大的变更行为,严格执行安全评价程序。新增作业品种要根据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进行核定,作业品种的核定工作要做到“四个一致”。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普查、抽查、年度核查等方式对危化品码头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对2017年以来未作业的危化品码头企业,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予以关停,撤销其经营资质。

  (二)提高危化品码头安全、环保标准。

  1.推动港口危化品企业升级改造。加快推进纳入“四个一批”升级名单的危化品码头、仓储企业改造提升。升级现有视频监控设备,提高远程监控数据的质量,企业强化全天候视频安全监控,石油化工码头和港口危化品储罐视频监控覆盖率2018年底前实现100%。

  2.推动动火作业第三方监管。对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区域内实施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实施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动火作业方案,现场监督动火作业。

  3.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风险管控机制2018年底前完成,其他危化品港口企业2019年前完成。

  4.提升港口危化品储罐基础安全性能。开展危险货物储罐安全技术状况普查、检测和评估工作,建立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动态数据库。对储罐检测不合格的淘汰一批、改造一批。淘汰一批2019年底前完成,改造一批2020年底前完成。

  5.提升危化品码头环保标准。危化品码头应当按照有关标准,2018年底前完成防污染应急器材设备配备,按照省有关沿海沿江“一港一方案”和其他内河“一省一方案”要求,港口船舶污染物接受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原油、成品油等装船码头2020年底前完成油气回收系统建设。

  (三)强化港口危化品企业运营管理。

  1.加强港口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沿江沿海港口危化品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内河港口危化品企业2019年底前完成达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的港口危化品企业一律关停。

  2.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对涉及重大隐患的,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关停。

  3.提高从业人员能力素质。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从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法定持证上岗率100%,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通过从业资格考核。

  4.加强危化品码头船岸界面管理。危化品码头2018年底前全面实施船岸界面管理,对未实施船岸界面管理的危化品码头一律停业整顿。附件4

  江苏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

  一、化工

  (一)在沿江地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石油化工项目应当符合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在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范围外限制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石油化工等项目;确需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版)

  (二)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化工生产项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版)

  (三)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外新建工业企业,禁止在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类项目。通榆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工、染料和排放水污染物的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版)

  (四)沿江地区严格限制新建中重度污染化工项目,沿海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医药、农药和染料中间体项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

  (五)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和危化品码头,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中重度化工项目。——《省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6〕96号)、《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

  (六)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无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上述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85号)

  (七)新建、扩建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不得批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和城市建成区的新建、扩建项目。原则上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城市上风向,与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具有一定的缓冲距离。——《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二、钢铁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符合区域规划环评和产业规划环评要求。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内的项目,不予批准选址在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内的新建、扩建项目。不予批准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三、煤电

  (一)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不予批准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及配套自备燃煤电站项目。——《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二)全省布局不发展新的燃煤自备电厂,严禁扩建现有燃煤自备电厂。——《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自备电厂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2号》

  (三)全省禁燃区不再新建、扩建燃煤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以大代小、减排提效的原则,重点对现有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开展整合替代,逐步减少热电企业和热源数量。鼓励现有大型发电机组实施供热改造,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大机组15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的燃煤小热电和分散锅炉关停整合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号》

  江苏省化工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的实施标准

  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全面提高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遏制较大以上和有重大影响的化工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提出如下实施标准:

  一、严格化工企业安全准入条件

  (一)严格执行“三个一律不批”的规定。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园区,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

  (二)保证建设项目主要工艺技术安全先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涉及工艺技术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精细化工建设项目生产工艺需要进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作为安全条件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的依据。

  (三)建设项目采用技术装备稳定可控。流程化装置必须采用全流程DCS自动控制,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50770)等相关标准设置安全仪表系统。成套设备设施必须定型可靠,不得使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确的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设计要求选用生产装置、安全设施、特种设备以及所有原辅料,严把质量关,加强项目建设施工管理。

  (四)涉及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中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中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以及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辨识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建设单位要组织技术力量全过程参与,充分辨识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将HAZOP分析结果用于建设项目设计过程。

  (五)建设项目必须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规定。

  (六)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采取分类分级复核的方式,对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现场进行审查复核,提高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质量,实施安全生产源头风险管控。省安监局对新领证企业和因有建设项目变更许可的企业进行现场复核,设区市安监局对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辨识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等高风险企业的延期换证进行现场复核。组织设计、工艺、设备、仪表、安全等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复核,形成复核报告。复核结论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提升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一)全面开展风险辨识与管控。省内所有化工企业,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17〕77号)规定,根据自身固有风险大小、本质安全水平、安全生产管理现状,综合评定企业的安全风险等级,将企业安全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橙、黄、蓝四个等级,填报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各地应根据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分级管控的监督管理办法,分类实施管理。化工企业要以车间或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为单元,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各生产区域的安全风险等级,落实重点管控责任,加强高风险区域的重点管控,强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二)全面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化工企业聘请专业设计单位或安全评价单位对在役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进行设计诊断,对生产现场与企业安全设施设计竣工图的符合性进行审核,2018年底前完成。未经符合规定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过程实施变更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的、虽经符合规定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设计但设计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由合规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复核。企业按设计复核结果限期整改。

  (三)全面升级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未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以及未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的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在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自动控制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严格整改验收。到期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产整改。

  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企业进行自动控制升级改造,从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成品储存等环节开展自动控制分析,确定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的自动检测、调节和控制方案,提升企业生产工艺参数的自动控制能力和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水平,降低作业现场操作人数和安全风险。

  三、增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

  (一)全面推进企业二级标准化创建。所有化工企业启动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涉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本身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2018年底前必须达到二级安全标准化水平,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危化品生产企业,2020年底前必须达到二级安全标准化水平。

  (二)升级“智能化二道门”建设标准。在原有“智能化二道门”建设标准的基础上,推进实现指纹识别、分区管控、人员定位等功能,进一步管控生产场所人员。

  (三)改进隐患排查整治方式。推行电子巡更,以电子表格形式确定安全巡查线路、检查地点、检查内容,上传检查结果,实现隐患排查、闭环整改。

  (四)加强动火作业重点环节管理。强力推进落实《江苏省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和《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规范动火作业管理,严格执行提级管理、提级审批制度,推进第三方监管工作,开展企业动火作业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现企业动火作业有效受控,坚决遏制动火作业引发事故发生。

  (五)强化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统一编制教材和题库,统一师资力量,统一考核,年内完成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工作,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高危工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推广全省标杆企业从业人员培训现场会成果,督促企业开展分类分级、差异化、实用性的岗位培训,通过网络学习、在线考试等形式,提高职工岗位安全操作技能,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四、强化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一)定期开展检测。企业要为劳动者配备符合有关标准的防护用品,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且情节严重的,可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严格职业危害因素治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情节严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提升企业职业病防护能力。企业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情节严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建立高效应急响应机制和完善的体系

  (一)健全完善园区消防站及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园区要加快消防站建设,科学规划消防站选址布局和功能覆盖、建立落实消防站管理体系和经费保障;同时根据实际和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园区、消防站、企业三级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各地区可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研究制定园区应急物资储备标准。

  (二)完善应急救援基地和信息系统建设。根据现有两个国家级和两个省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情况,适当补充建设省级基地,按照水陆同治要求,在省级基地建设中,完善水路危化品运输应急反应设施设备建设,实现区域均衡布局。加大加快企业和园区信息系统建设,建成一体的联动平台,尽早建成企业在线监测监控——企业和园区事故预警平台——政府应急(救援)响应体系。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全省石油化工事故处置专业力量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消防队伍在应急事故处置中的国家队和主力军作用。依托全省“5+1”区域灭火救援灭火中心(南京、苏州、泰州、淮安、徐州、连云港),整合优势力量和特种装备,建设6支省级石化专业队,重点打造南京国家级专业队,形成石化事故处置的拳头攻坚力量;化工集中区整合内部力量资源,建设石油化工事故处置专业编队;各地市将邻近化工园区的执勤中队全部提档升级为石化事故处置的特勤队。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2018年8月7日印发

  (来源: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编辑/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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