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驾车撞人案”,是谁放出了笼中猛兽?|荔枝时评

2018年09月13日 14:47:00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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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阳晨雨

  (作者欧阳晨雨,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这是谁也不愿目睹的一幕惨案。

  据衡阳发布消息,20189121940分许,衡东县城洣江广场发生一起故意驾车伤人恶性案件。警方赶赴现场处置,将犯罪嫌疑人阳某某控制。经现场初步查明,截止13日上午10点,已造成11人死亡,44人受伤

  不知道,对于这个世界,这个社会,一个人的心中,要藏着多么大的仇恨,才会不分青红皂白、滥杀无辜?就算是有天大的冤屈,又怎么能用无辜者的鲜血发泄埋单?

  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肇事司机阳某某,1964年出生,衡东甘溪镇人,初中文化,无业。随后,媒体披露了更详细的消息,犯罪嫌疑人之前劣迹斑驳、前科不少,先后因为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失火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

  人不可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但犯罪竟然成为某些人的家常便饭,足以证明犯罪者的社会危害性。在刑事立法上,为了加强对经常性犯罪人的惩戒,出台了“累犯制度”,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令人不解的是,审视犯罪嫌疑人阳某某的犯罪历程,并没有因为“累犯”吃亏:犯毒品罪后又犯寻衅滋事罪,明显在累犯的“五年区间”内,仅被判九个月零三天;之后再犯失火罪,似乎“减刑出狱”即犯罪,仅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而按照刑法规定,累犯不得适用缓刑;犯敲诈勒索罪刑满释放才3年,又因抢劫罪二审轻判6个月。从司法实践看,纵然不是累犯,犯下抢劫罪这样的重罪,仅判处6个月也很少见。不仅纳闷,在阳某某的身后,到底有没有不可言说的庇护力量?这需要给公众一个交代。

  或许,有人认为,之所以“轻拿轻放”,这是“人性化”地考虑到了阳某某的身体状况。的确,根据此前衡东县法院判决书认定情况,他患有低分化腺癌、冠心病、心功能二级等疾病。案发后,网上一度流传其因患癌报复社会的说法。问题是,在我国刑法中,因为健康问题,固然可以“保外就医”,但身体方面的状况,并不是“法外开恩”“从轻判决”的特例。如果身体有病还能当护身符,无异于对犯罪行凶的纵容,对无辜者的残忍。

  事实上,对于犯罪人屡犯法条的所作所为,理应进入社会警戒的范围。阳某某的犯罪“履历”,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昆山龙哥”。刘海龙活了近30岁,五次坐牢加起来时长约有10年。2001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46个月;2007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判刑9个月;2009511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刑3……在正常的人生类型之外,还有一种我们太少接触,也不愿了解:他们以监狱为家、内心阴暗,有着强烈的反社会人格,一经某种条件的“触发”,便可能形成对普罗大众的无区别伤害。

  对于这些“猛兽”,固然要依法用足刑罚,让他们的人身自由受到应有限制,形成足够的震慑。另一方面,也应全面构建社会的警戒之网。对那些“累犯”之徒,应当参照国外性犯罪“待遇”,进行专门心理疏导并建立档案,系统评价社会危险系数,辅以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防止逃逸,避免对公众的屠戮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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