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污染了环境,江苏省政府作为单独原告起诉了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企业赔偿5400余万元环境修复费,这起“官”告“民”的案件在全国尚属首次。今天上午,这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事案件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9号,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营销经理杨峰非法将公司生产的102.44吨危废物废碱液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李洪生处置。最终这些废碱液被李洪生直接倾倒到长江及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环境。事故先后造成靖江城区、兴化市自来水中断供水50多个小时。案发后,倾倒废碱的两名当事人虽然已经被判刑,但是,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赔偿并没有到位。今年1月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国试行,于是,省人民政府依照《方案》向事发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泰州市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顾金才介绍,这个案件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生效以后,以省人民政府提起诉讼的第一件案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第二例判决的,属全国首例。
法院审理后认为,“谁污染谁治理 谁污染谁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做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818.95万元,赔偿评估费26万元,上述费用合计5482.8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损害地点有两处,一处是在长江,一处是在内河的新通扬运河。长江的环境修复费用经过了评估,而新通扬运河的环境修复费用没有经过评估。那么,如何计算新通扬运河的费用成了本案争议焦点。
泰州市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顾金才表示:“长江的损害已经过合法程序,得出了合法的鉴定结论,新通扬运河的水文环境和长江的水文环境类似,通过类比的方法得出新通扬运河的损失费用,这是一般人都能理解的,因此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我们认为是不对的,所以说我们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凤城泰州 编辑/李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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