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晨
(作者杨晨,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假如有一天,你买的彩票中了大奖,彩票中心却告诉激动不已的你,当初卖彩票时自己没太守规矩,所以这张彩票应当无效。听到这个悲催的消息,你会作何感想?
令人不安的是,这种“不地道”的情形,却在楼市中真实上演了。不久前,西安市某开发商以当时没有预售许可证为由,将两年前全款购房的12名业主分别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内部认购合同无效。而这些房产的价格在两年内已经翻了好几倍。之前,一起类似合同无效纠纷案在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该内部认购合同无效。
法院的判决令人惊讶,但也确实有依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根据合同法,这些违法合同可以视为无效。
不过,根据最高法出台的合同法解释2,该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泛指的强制性规定。最高法《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则进一步明确,“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简单地说就是,并不是所有违反规定签下的合同,都不算数。
对于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种情况,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而且,就算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范,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认定“瑕疵”合同无效,而应充分考虑订约情形,双方是否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等。
这也是保护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精神所在。根据最高法释法精神,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并非一概无效,“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司法解释之所以“网开一面”,也正是考量到了相对弱势买受人的利益,以及市场交易稳定。
诚实信用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一些地产商处心积虑“挖坑”给消费者跳,滥用国家公器,实际上是践踏了市场公平,理应受到司法的审判。
退一步而言,即便合同无效,事情也不该到此就结束了,开发商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在有关诉讼中,开放商的过错比较明显,对于合同无效应承担更大责任,所以,应考虑由开发商承担退还已付购房款、赔偿房屋上涨的差价损失以及利息等责任。
此外,开发商还应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成本足够高,让开发商“偷鸡不成蚀把米”,买房者又何惧“合同无效”呢?
翻看新闻报道,不仅是西安,近年来,石家庄、济南等地也不乏开发商“自曝违规”、收回已售房产的案例。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如果耍起小聪明,肆意践踏契约精神,不仅应承担法律责任,还将被市场和消费者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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