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正式发布,《办法(试行)》自2018年08月0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试行)》实施后,海南区域内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都需要申请小客车指标。
小客车指标包括三种,分别是: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新增小客车通过排号方式(新能源车)或摇号、竞价方式(燃油车)取得的指标。
更新指标: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省的变更登记后,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后直接取得的指标。
其他指标:单位或个人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直接申请领取的指标。增量指标配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配额由调控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量、环境承载能力、道路交通状况制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配置方案。今年8月至12月(共5个月)设置了5万个增量指标配额。新能源车享有排号优先配置权(先满足新能源车申请)。
据了解,自2019年8月1日0时起,进入海南省道路行驶的非本省号牌小客车,须通过网络、电话或者窗口方式办理登记。每辆车每年通行总天数不超过120天,可多次办理。
驻琼机构和在琼注册登记企业已在本省使用的非本省号牌小客车,实行过渡期通行证备案管理,过渡期于2020年12月31日截止。
未办理登记、通行证或通行证超过有效期的非本省号牌小客车,进入本省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海南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时段、路段、区域实施小客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限制通行的道路周边设置禁令标志,并通过增设、整合道路及城市公共空间视频监控资源,加大执法力度。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及非营运性质的新能源小客车进入本省道路行驶,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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