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常州普通家庭短时间内因病因灾支出超家庭收入,可申请生活救助

2018年06月28日 22:16:52 | 来源:常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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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了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常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于日前出台,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因病因灾支出超家庭收入的对象,

可申请生活救助,

最高按低保标准全额救助:800元/人/月。

  何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是指对本市城乡居民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由政府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对象范围为: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患大病重病的;

  2.丧失劳动能力的;

  3.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

  4.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5.遭受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

  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范围。

  哪些病种可列入申报范围?

  大病重病的具体范围是指:恶性肿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梗塞、需外科手术介入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艾滋病、重症慢性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

  申请标准认定:

  “两项支出”之和超家庭收入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可以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一)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和突发事件后基本生活刚性支出(以下简称“两项支出”)之和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两项支出”之和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认定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相关规定执行。

  最高按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800元/人/月

  申请对象可到所在街道、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两项支出”之和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两项支出”之和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两项支出”之和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

  对符合申请条件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参照《常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当年度医疗救助,并实行动态管理。

  动态管理,每3月复审一次

  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医疗证明(病历卡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等材料。

  本地医疗费用发票须来自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以及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实行动态管理,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3个月复审一次。

  (来源:常州晚报,编辑/程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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