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930万公款打赏女主播,钱款应被追还吗?|荔枝时评

2018年06月15日 15:48:27 | 来源:荔枝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舒锐

  (作者舒锐,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工作者,法评人;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5年底,在镇江市某房地产公司担任会计的王某因为无聊,接触到网络直播平台,随后又发现了自己心仪的美女主播,并第一次给账号充值500元用于打赏。为了得到女主播的关注,王某开始不停地向直播间“砸钱”。这一“砸”就是10多个月,前前后后累计总额超过930万元。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某挪用公款一案。王某最终因职务侵占罪获刑7年,并被责令退返所有钱款。

  王某沉溺于网络直播,侵占公司巨款用于打赏,最终身陷囹圄,令人嘘唏不已。而同样备受关注的,则是受害公司能否将钱追回。虽然王某能够轻易地侵占到公司巨款,与该公司混乱的财务管理状态密切相关,但毕竟,这些巨款是无偿打赏给了主播,若是让主播们继续持有这些款项,并不符合人们朴素的自然正义观。

  要回答这些款项究竟该何去何从,将涉及诸多法律关系,甚至在一些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认定本就存在争议。这也导致了网络上对此众说纷纭。本文试做分析,仅供参考。

  首先,王某并没有权利直接要求主播们退款。在直播过程中,王某实际上与主播们构成了赠与合同,并且已经进行了赠与,根据合同法,只有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三种情形下,王某才有撤销赠与权。这个事件显然不符合相应的法定要求。

  若是从源头上探究,王某所侵占公司的款项属于赃款。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对刑事追赃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将其返还被害人或予以没收。而对于各类案件的追缴范围,刑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一般认为,追缴范围可以比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根据该解释的相关精神,本事件中,王某将侵占款项部分用于了吃饭、开房,而饭馆和宾馆也提供了相对应的服务,这些开销显然不能再被追赃。同样的道理,按照直播平台的交易模式,王某并不是直接把钱打赏给主播的,而是向并不知情的直播平台购买了虚拟礼物。这就构成了若干份有效的买卖合同。

  直播平台已经将虚拟物品支付给王某,付出了对价,不能再因此受到直接追赃。而主播的表演本是无偿的,打赏也是非强制的,因此,王某再将这些虚拟礼物送给主播,则构成了无偿赠与,主播们无偿取得了这些虚拟物品。这些虚拟物品应当受到追赃。受害公司通过追赃取回虚拟物品后,可要求平台退还相应价款或者进行折价。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网络直播领域已经形成了多重新型的法律关系,这不仅将引发诸多法律争议,更加带来不少社会问题。司法机关有必要在对该领域交易模式做出更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制定裁判规则的方式,对该领域进行更有效的法律指引。而行政管理部门也有必要加强监管,通过限定礼物最高额度、规范交易流程等方式,避免类似的悲剧与争端再度发生。

欢迎关注荔枝锐评(lizhirp)微信公众号: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我要说两句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