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当作强奸犯9年,责任追究不能蒙混过关|荔枝时评

2018年06月13日 10:53:32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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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阳

  (作者易阳,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莫名其妙地,陕西榆林男子王天荣成为一名“罪犯”,身份证信息显示被判10年刑,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经过调查后发现系录入错误。记者近日从公安榆阳分局获悉,已将录入的错误信息更正。面对王天荣对责任追究的质疑,该分局的一名负责人表示,“由于事件发生在十几年前,现在没法说清楚,责任也没法认定”。

  仅凭几句简单勾勒,并不能还原王天荣被“罪犯”后的麻烦境遇。据报道,9年来,王天荣“基本上每年都会遇到两至三次公安盘查,现在累计被查了二三十次了”。因为有“案底”,他“住酒店被查、贷款无法申请,甚至不敢出去旅游”,“被单位以各种理由解雇”,“只能在相熟的朋友工地上打零工”,还“导致孩子可能无法上学”,出于无奈,他甚至和妻子“都准备商量办理离婚”等。

  从法理上讲,凡有侵害必有救济。《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既然案审人员展开调查,并从榆阳区法院调阅侦查卷、审理卷、判决书发现,“侦查卷上实际作案人员身份证号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中信息不一致,系将王天荣身份信息错误录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对于这种公权力的“过错”和“危害”,作为工作、名誉等权利受害的公民,王天荣有权得到相应赔偿,这也是法律赋予他的救济权利。

  在赔偿之外,责任的追究也必不可少。平心而论,警方错录公民信息,或许在所难免,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但是在录入身份信息时,当初谁录错了,谁负责审核,“应当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这也是必须说清楚的责任。

  相对于录入信息这个错误,耗时9年之久仍未改正,更是一种不能容忍的“不作为”,也要把责任一起“挑明白”。按照《警察法》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们从报道看到,深陷麻烦“泥沼”的王天荣,这些年没有停止过寻求公权力帮助,但现实却让他屡屡碰壁。

  不仅那些盘查过他的众多工作人员没有及时伸以援手,就连向王天荣户籍所在地反映,也遭遇了不同部门的推诿扯皮。他和父亲反映,“每年都会回横山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及派出所的户籍大厅,以及榆阳分局、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区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个部门咨询如何处理”,“我连门都进不去,更不要说找到相关部门或者是主管领导”,“去了不知多少回”,“均未得到明确答复”,“事情就这样一直拖到了现在”。

  虽然,时间过去了很久,但事情并不会凭空消失、就此湮没,只要“顺藤摸瓜”,总能找到当初的经办部门和人员,而相应的“不作为”责任,也总能落到具体的人上面。

  凡有权力必然对应责任。行使权力时出了岔子,过后却说“责任没法认定”,很容易让人浮想联翩。将身份信息与强奸犯混同,或许只是一个过失,但长达9年未改,则是一种更大的过错。在依法严格追究责任的同时,还须把权力规制的螺丝钉再紧一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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