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南京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至全市范围

2018年05月29日 19:05:37 |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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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快报讯(记者 鹿伟)5月29日,南京市政府发布通告,自2018年6月1日起,南京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扩大至本市行政区域。媒体、市民在禁燃区发现高污染燃料的使用和销售行为,可通过“12345”等方式举报。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南京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III类(严格)”类别,具体为: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此前南京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怎么办?通告中明确,禁燃区燃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其中,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用设施应当于2018年10月1日前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用设施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鼓励轻质柴油燃用设施改造为电能。其它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原料用煤企业除外),要按照相关要求,按期落实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另外,自2018年6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新、改、扩建的燃烧设施禁止燃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燃用渣油和重油,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车用柴油。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通告还明确,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工商、质监)、环保等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鼓励媒体、市民通过“12345”等方式监督、举报使用或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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