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杀两只鸟获刑1年半赔偿1万元
浙江审结“涉野”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 本报记者 王 春
□ 本报通讯员 钱俊皓
近日,在山上猎杀了两只漂亮鸟儿(经鉴定为白鹇、整体价值1万元)的被告人朱某,被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应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要求,判令朱某赔偿国家损失1万元。
此案是浙江范围内审结的首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不仅进一步震慑“涉野”犯罪,而且对促进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冰箱里冻着两只白鹇
白鹇,又名银鸡、银雉,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18年1月29日,接群众举报,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朱某家的冰箱里,发现速冻的若干动物尸体,其中有两只野鸡模样的尸体,遂送到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是该两只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
经立案侦查,朱某的“涉野”行为浮出水面。原来,朱某的家位于森林茂密的衢江山区,依山傍水,自然环境十分优越,也是野生动物常出没的区域。朱某看见家门口的野味心里痒痒,于是到集镇上买来铁夹等捕猎工具,设套安放在附近山场上。2017年9月起,朱某先后猎捕到野猪、黄麂等野生动物,捕到后主要用于自己食用。
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朱某在山场上又先后夹到两只类似野鸡一样的漂亮鸟(实为白鹇),发现时已经死亡,他把两只鸟拔毛去脏速冻于冰箱,打算过年过节时拿出来享用。然而,被森林警察发现端倪而案发。
经衢江区林业局鉴定认为,涉案野生动物白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2017年12月15日颁布实施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确定白鹇的基准价值为1000元,根据该评估方法第四条“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的规定来确定价值评估方法。故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其单只价值为基准价值1000元的5倍即5000元,两只价值合计为1万元。
检察院首提民事赔偿
2018年4月28日,衢江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衢江区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衢江区检察院代表国家首次向衢江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人朱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此,请求判令被告人朱某向国家赔偿2只白鹇的整体价值10000元。
衢江区法院高度重视这起首例公诉机关提起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月10日开庭时,法院院长程品方担任审判长,成立由3名法官4名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衢江区检察院检察长吴刚出庭支持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衢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其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时,即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无犯罪前科,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的犯罪行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朱某赔偿2只白鹇的整体价值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被告人朱某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法院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遏制“涉野”犯罪需打“三寸”
万物共生于地球,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然而,据统计,衢州市两级法院3年来(2015年4月至2018年4月)共受理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等涉及野生动物犯罪的案件40件58人。
办案法官分析,要遏制“涉野”犯罪,杜绝野生动物被滥捕乱杀,必须堵源头、打“三寸”。
首先,从猎捕的工具上抓起,整治打铁店,禁止打制、销售铁夹等猎捕工具,违者将进行处罚。
其次,建议设立惩处违法制作、销售专门针对猎捕野生动物工具的犯罪条款,加大源头防控。
再次,对居住在偏远山村、深山老林独门独户的家庭,要经常走访,重点查询,及时发现和制止“涉野”犯罪。
此外,还需加大各类猎杀、销售、运输、囚禁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适时开展法治宣传,以案说法,教育全民,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就是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自觉抵制“涉野”犯罪,共同呵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制图/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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