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0.0229元

2018年05月10日 07:24:08 | 来源:宿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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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 和《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52号)精神,宿迁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自2018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229元,降低后的销售电价为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7954元;1-10千伏每千瓦时0.7804元;20-35千伏每千瓦时0.7744元;35-110千伏每千瓦时0.7654元,预计年可为全市企业减轻用电成本8400余万元。同时,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电价,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并公布分摊结果。

  (来源:宿迁网 编辑\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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