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地铁口拉活与人互殴 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诉

2018年04月23日 13:40:02 |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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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因争抢顾客,在地铁站拉活的于某先后和人发生口角并互殴,在互殴过程中,于某将人打伤。两起伤人事件相隔5年,事发地点却是同一个地铁口。

  4月23日上午,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北京昌平法院受审。

  检方指控:2017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地铁站A口路边与徐某因拉客问题发生口角后互殴,在互殴过程中于某将徐某嘴部打伤,致其多颗牙齿缺失、左上唇皮肤贯通伤。经法医学鉴定,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而早在2012年10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地铁口因琐事与王某发生口角后互殴,在互殴的过程中于某将王某左眼打伤,致其左眼球破裂,经法医鉴定,王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山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害人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处于某故意伤害罪,并赔偿各项损失2万6千余元。

  对于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于某没有异议。

  根据被告人于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他平时用两轮电动车拉乘客。2017年六七月份,晚上23时10分左右,最后一班乘客从地铁站出来。他在A口等着拉活。他们拉活都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拉活要排队。当晚,徐某插队,坏了规矩,把他的活抢走了。他就和徐某理论起来,后来两人就互相推搡起来。

  “我殴打徐某是因为他老抢活儿,我就用拳头打了他。我当时说,你伤到哪里了,我赔你钱,你也打伤我了,也要赔我钱,后来他就没有找过我了。”庭上,于某称。

  对于事发经过,徐某称:“事发时,已经是最后一班地铁,那天前面有拉活的,后面也有拉活的,这时一个女乘客要做我的车,他(于某)让那女的坐他的车,后来女乘客谁的车都没坐,就走了,之后我就和他(于某)就打起来了,他用像砖头的东西打我。那个女的先跟我说的,我不是抢活。”之后徐某报警。

  之后,于某在地铁站拉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对于2012年10月殴打王某的事实,于某补充道,“是因为王某等三个人先把我打伤住院,然后我找他们要钱,他们不给,我就一拳打了王某的眼睛。”

  民事诉讼部分,徐某提出,因于某将他打伤,后到北京大学国际医院和北京大学口腔医院治疗,休息了半个月,给他造成经济及精神损失,故要求赔偿医疗费2877.27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2600元,营养费4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交通费648元。

  庭上,于某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徐某的损失,并向徐某道歉,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称,被告人于某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因为拉客小事发生殴打行为,被害人也有过错,鉴于认罪态度,建议从轻处罚。

  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徐某表示,如果于某能够积极赔偿自己的损失,愿意谅解于某。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男子在地铁口拉活与人互殴 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诉

法警向于某展示徐某受伤的照片。 摄/记者 周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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