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女孩小芳去姑姑家,由53岁的姑父王某照看,没想王某趁看护之际,却将黑手伸向了小芳,两次与小芳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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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岁出生的王某老家在安徽省阜南县,住在沙河口区西村街。
2007年出生的小芳是王某妻子的侄女,2017年7月8日,小芳来姑姑家,由王某照看,没想到王某却趁机强奸了小芳。同年7月15日下午,王某再一次强奸了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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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以犯强奸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是小芳的姑父,王某明知小芳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先后于2017年7月8日、7月15日下午,在沙河口区西村街家中,利用看护小芳的机会,强行与小芳发生性关系。
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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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构成强奸罪。王某利用监护被害人的机会强奸被害人,应酌定从重处罚。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王某上诉理由为:他没有实施强奸行为,鉴定未检出精细胞,原判认定他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王某辩护人还认为,王某没有强奸意图和性交行为,且没有射精,不构成强奸罪,应以猥亵罪定罪量刑。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明知被害人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王某利用监护被害人的机会强奸被害人,酌定从重处罚。
关于王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强奸罪、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王某强奸被害人的犯罪事实,王某也多次供认犯罪事实,足以认定,原判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所处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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