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安全很重要 人身伤害需担责

2018年03月14日 17:02:47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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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邵女士

  被告:南通金鹰圆融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51122日,雨天,消费者邵女士在南通金鹰圆融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经营场所进出口处内摔倒,造成右手腕骨折,产生医疗费用63829.58元。邵女士多次与金鹰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投诉至南通市消协。南通市消协经调查情况属实,组织多次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邵女士的合法权益,市消协委托顾问律师为邵女士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帮助进行证据收集、伤残鉴定,并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在市消协支持下,邵女士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邵女士在金鹰公司内摔倒,金鹰公司作为该场所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当天南通市区为阴雨天气,不能排除邵女士摔倒是因为该场所进出口地面湿滑而导致,且金鹰公司也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事发时已在进出口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或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提醒,故应对邵女士摔倒产生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理情况:

   经法院审理,认为金鹰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邵女士摔倒产生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金鹰公司一次性赔偿邵女士88276.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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