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称“瘦身仪”不瘦身 以虚假宣传起诉商家

2018年03月10日 13:23:09 |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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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瘦身仪”不瘦身 消费者起诉商家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多极聚焦超声波纤体,8周缩减6-8厘米”,“操作后即时尺寸明显减小,一个疗程平均减少3-6厘米”……李佳(化名)称,自己就是看到这样的宣传才花7800元在天猫商城一家旗舰店买了一台瘦身仪器,没想到使用将近一个月后并未有明显效果。

  认为销售瘦身纤体机的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涉嫌欺诈,李佳将商家和天猫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退货并进行三倍赔偿。3月9日下午2点,本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瘦身仪未达宣传效果 认为商家构成欺诈

  李佳是北京海淀区某高校的一名法学研究生,2017年6月4日,她在天猫商城JOYJULY旗舰店购买了“韩国JOYJULY魔塑盒瘦腰瘦身机家用优立塑”一台。

  李佳称,当时购买产品时,该瘦身仪于其店面广告上宣传“多极聚焦超声波纤体,8周缩减6-8厘米”,“操作后即时尺寸明显减小,一个疗程平均减少3-6厘米,一周溶解部分脂肪团,操作后30天尺寸达到理想状态,肤色健康,2周塑造纤细曲线,观察2年无明显脂肪积聚”,“每次使用都能看得见变化”。该瘦身仪说明书标明,“一周,大部分毒素去除,纤维生成;两周,完成损坏脂肪代谢,皱纹减少;3到4次,平均减少3-6公分,细纹减少”。

  然而,李佳在按照商家提供的视频、说明,每日使用,将近一个月之后,使用该仪器的腰腹、腿部等部位尺寸并未有缩减。

  李佳认为,商家在广告页面上宣传,并未提供宣传的合法依据,也无法证实该宣传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根据《广告法》第十四条(一),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因此,该瘦身仪的宣传涉嫌欺诈,其行为构成欺诈。此外,根据《天猫药品及医疗器械管理规范》,该瘦身仪本不应该入驻天猫商城,但天猫商城以“家用电器”分类允许其上架,未能尽到监督审核的义务。

  所以李佳将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美非凡公司退还货款78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23400元,天猫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商家:违反广告法的宣传内容不是我们公司的

  庭上,被告美非凡公司答辩称,原告起诉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起因是原告退货时寄回商品破损还要求退全款,所以美非凡公司才驳回其要求。原告陈述美非凡公司违反了广告法,但是原告提供的违反广告法相关详情描述中的详细内容并不是美非凡公司店铺“JOYJULY旗舰店”,而是一家叫“JOYJULY美创专卖店”的天猫店铺,美非凡店铺叫“joyjuly旗舰店”,该店与美非凡公司无关,故原告的主张没有依据,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美非凡公司法定代表人易经理叙述当时退货的经过称,原告在购买瘦身仪24天后,提出退货申请,公司同意退货并提醒原告仪器不能有破损、不能影响二次销售。2017年7月7日,公司收到退回的仪器后,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仪器里外多处破损、手柄断裂,商品已经严重影响了二次销售。公司工作人员立即拍照并在淘宝中联系原告李佳说明情况,但原告不愿意去追究圆通快递的责任,却要美非凡公司承担破损商品的经济损失。

  易经理称,公司拒签了退回的仪器。公司主动申请了“天猫小二”介入处理,“天猫小二”了解情况并核实了双方凭证后判美非凡公司赢,驳回了原告退货退款的申请,原告不服,通过天猫投诉,“天猫小二”再次介入该笔订单的处理,结果还是美非凡公司赢。

  第二被告:平台不对产品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第二被告,天猫公司答辩称,天猫公司并非所涉合同的当事方,并不承担相应责任,我方仅仅作为涉案的平台,天猫公司不应就涉案产品的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消费者保护法,天猫公司作为交易平台,不存在该规定的情景,自始没有向消费者有更高的承诺。最后,本案当中原告返还货款也好,要求赔偿也好,所针对的对象是美非凡公司,只是让天猫公司承担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应由败诉方承担,天猫公司没有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针对天猫公司的相应诉求。

  由于被告美非凡公司申请提交新的证据,本案暂时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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