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警方击毙吸毒男子”案续:政府赔偿现金支票曝光
来源:大白新闻微信公众号
[记者/刘姝蓉 统筹/陈威]去年底,大白新闻(微信ID:dabaixinwen)追踪报道了“警方击毙吸毒男子”案。(此前报道:“警方击毙吸毒男子”案当事人妻子:如果没带孩子看病,丈夫就不会出事。。。。。。)据2017年1月媒体公开报道,2017年1月5日19时许,在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复兴街某饭店门口,28岁的男子李某与另一名男子包某发生冲突,包某随后报警。在警察随后赶到现场处置的过程中,李某被警方开枪击中后送医,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次日凌晨,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发布通报《红城警察果断处置持刀袭警案件》,并称嫌疑人尿检呈阳性(吸毒)且醉酒。另据一段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显示,李某疑似中枪后仍遭多次殴打。案件发生后,司法鉴定机构对李某尸体进行第二次司法鉴定未发现常见毒品成分。此外,据一份乌兰浩特人民医院入院记录记载,李某入院后未排二便(排尿排便)。
2017年11月8日,案件当事人李某家人和当地相关部门签订了一份《息诉罢访保证书》。保证书称,认可有关司法机关对李某死亡一案的定性及处理结论,放弃此前所有诉求,并撤回已向有关部门提出的控诉。保证书显示,当地信访部门给予保证人及孩子生活补助160万。
近日,李某家人领取了4张共计160万元的现金支票作为上述的生活补助款。大白新闻(微信ID:dabaixinwen)获得的支票照片上显示,该支票收款人为“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支票用途为“疑难案件款”。

李某家人领取的现金支票(当事人供图)
“警方击毙吸毒男子”案核心证据翻转,死者体内无毒品
据2017年1月媒体公开报道,2017年1月5日19时许,在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复兴街某饭店门口,28岁的男子李某与另一名男子包某发生冲突,包某随后报警。在警察随后赶到现场处置的过程中,李某被警方开枪击中后送医,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次日凌晨,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发布通报称,处警过程中嫌疑人持刀捅伤一民警,现场民警立即鸣枪示警,嫌疑人不但没有停止行凶,反而继续用匕首刺向民警。交巡民警果断开枪将嫌疑人制服并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经初步调查,嫌疑人尿检呈阳性(吸毒)且醉酒。
案件发生后,据司法鉴定机构对李某尸体进行第二次司法鉴定的意见书显示,委托人单位移交的心血,经检测未发现常见毒品成分。被鉴定人膀胱、腹壁未检见注射针眼,尿道未见出血及明显损伤痕迹。此外,据一份乌兰浩特人民医院入院记录记载,李某以“腹部枪伤”收入院,伤后未排二便。
在网络上广为流传的一份有关此事件的监控录像中显示,2017年1月5日19点35分,李某弯着腰从一辆写着“公安交巡”字样的警车后方挪步,画面中他用手捂着腹部,步伐有些许踉跄。一名身穿警服的人员出现在李某旁边,另有一名身着便服的黑衣男子也出现在其附近。黑衣男子突然飞起一脚踢中李某,他随即摔倒。这时又冲过来几名身着警服的人员,其中一人手持棍状物体击中倒在地上的李某,之后被另一名着警服者拉着跑出画面,疑似受伤。此后,上文中的黑衣男子又上前按住李某,另有两名着警服人员继续用棍状物体殴打李某,其中一人用右脚踩住李某头部。
家属与当地相关部门签保证书,获“生活补助”160万
此前报道中,大白新闻曾致电乌兰浩特检察院和乌兰浩特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双方均未对此事做出清晰表态。另据了解,李某被击毙事情发生后,乌兰浩特检察机关已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此外,大白新闻曾从知情人处了解到,李家已与当地机关达成和解。2017年11月8日,案件当事人李某家人和当地相关部门签订了一份《息诉罢访保证书》。一名不愿具名的相关人士提供给大白新闻的《保证书》照片显示,认可有关司法机关对李某死亡一案的定性及处理结论,放弃此前所有诉求,并撤回已向有关部门提出的控诉。“信访部门受理保证人的诉求并对保证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于2017年11月1日给予了保证人及孩子生活补助160万。”李某妻子成某的代理律师范辰向大白新闻证实了该保证书的真实性,表示保证书确为李某家属向当地相关部门签署。


保证书称,现保证如下:
1。 认可有关司法机关对李某死亡一案的定性及处理结论,放弃此前所有诉求,并撤回已向有关部门提出的控诉,今后任何时候不再因李某死亡事件情况提出任何信访事宜,不到任何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提出涉及该事件诉求,该事件已一并得到一次性解决。
2。 今后不在网络上及其他任何媒体上散布李某死亡事件及后续处理的任何言论,不就此事与记者联络,也不接受采访。
3。 如若违反前两项保证,继续滋扰政府部门,属于无事生非,肆意滋事,愿意接受任何处罚。
对此,李某妻子成某的代理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的范辰律师提出质疑称,有关部门向李某家属支付的160万元“生活补助”,是什么性质?有何法律依据要求李某家属撤回控诉?检察院已审查了十个月至今未有结论,相关部门却要求不散布李某死亡事件及后续处理的消息,更是没有法律依据,侵犯公众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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