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封面评论|“县领导批示悬赏追捕放鞭炮者”:何止是“用语不妥”
朱昌俊
据澎湃新闻报道,针对“双峰县领导批示悬赏追捕放鞭炮者”一事,2月18日凌晨,湖南娄底双峰县委宣传部通过其微信公号“掌上双峰”回应称,公告没有经过相关审核批准程序,没有经县禁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审批,多处用语不妥,造成了不良影响。。。。。。。目前,虽已撤销公告和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但不良影响犹在,教训非常深刻。
近年来,燃放鞭炮对于空气质量的负面影响逐步被社会所正视,春节期间少放鞭炮成了更多人的共识,不少地区和城市也出台了鞭炮禁燃规定。双峰县就是于去年12月12日正式在县城划出区域禁止燃放烟花鞭炮。在这一背景下,当地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违规燃放者予以一定的批评教育乃至处罚,这其实很正常。
但是,时值大年初一,双峰县的这则“追捕放鞭炮者”的通告,还是突破了多数人的生活经验,显得不伦不类。对于违规放鞭炮者,又是“县委主要领导批示”,又是“悬赏”一万元,确实给人以用力过猛的观感。从回应来看,显然也不是“用语不妥”这么简单。
一方面,根据此前双峰县委书记禹敏的回应,他并没有批示此事。那么,“县委主要领导批示”一事到底存不存在?如若存在,又是哪个“县委主要领导”批示的?如若不存在,为何会堂而皇之的出现在公告中?
最新的回应称,“公告没有经过相关审核批准程序,没有经县禁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审批”,并未正面回应有无县委主要领导批示一事。但此事如果仅仅是县禁燃办的擅自行动,为何又要打着县委主要领导的旗号?这样的“擅自行动”,是否应该追责?
另一方面,既然有禁燃规定,大可根据规定进行处罚。但燃放鞭炮违反的也是一般的行政性规定,为何要由公安机关侦查?如此这般高额悬赏、措辞严厉的通告,所给出的显然并非是执法的严格,而近乎一种“杀鸡儆猴”式的威胁,它与法治应有的严肃已然不是同一个概念。这也正是法律人士指出的,有“权力的任性,法治的不规范”之嫌。
此事的争议,并不是在于禁燃,还是在于如何禁燃。春节期间确实是鞭炮禁燃的重要治理期,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此项工作予以充分重视,这可以理解。但公权力的任何行为都应该符合法治程序,不能因为一时的治理冲动和领导重视就可以越过程序和法治规范。应该看到,如果对于像违反禁燃规定的行为都要动用如此的大的治理资源,那么其他领域的治理又能否保持公平用力?如果某个问题,要等到主要领导的重视,才能治理好,这只能说明当地的治理体系还未能“现代化”。
在舆论的围观之下,当地有关部门已经表示意识到问题,并对公告进行了撤销。这也算知错能改。可此事所反映出的某种基层治理生态的改善,恐怕非一时之功。
我要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