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宇
(作者陈宇,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在这个寒冷的冬天,一条宝贵生命的意外陨落,引来万千民众的同情,也带来潮水般的质疑。
1月23日,郑州航空港区一名广告牌安装工人在三楼顶部施工,当执法人员将工作用梯子带走后,这名工人在顺着绳索滑下楼时不慎坠亡。1月26日,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免去带队执法的中队长职务、对涉事执法队员停职、对分管该辖区的执法大队长进行通报批评。
目前,涉嫌玩忽职守的城管执法人员,已移交纪检监察机关。郑州市公安局回应称,警方将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刑拘。据悉,被刑拘人员系湘鑫图文广告店负责人刘某。
在这起高空坠亡案件中,所涉及的责任主体,分别是广告安装委托方、广告安装施工方、执法方和安装工人。这些主体所关联的责任,不仅有刑事责任,也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但是,从处理结果看,目前仅是对执法方作出初步行政处理、纪检监察跟进,以及对广告安装施工方追究刑责。这种做法显然值得商榷。
首先看刑事责任。图文广告店主人刘某涉及的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他也是唯一的被追刑责者。如果“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确应依照《刑法》第134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就这起案件而言,违章作业可能不假,但是“强令”何从说起?一次普通的拆除广告牌施工,何来“冒险”?非要说成“冒险”,倒要看这个险情究竟是自身带的,还是城管方面拆除梯子后造成的。
真正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恐怕是抽走梯子、制造险情的人,而不是广告安装施工方。如果城管人员抽走梯子时,施工人员还处于楼顶上,这种制止和警告违法施工的行政执法,导致当事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基于违反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有关执法人员应承担职务犯罪的刑事责任。工人在高空作业时,本就处于危险之中,抽走梯子意味着将其置于更危险境地,具备执法技能、肩负特定职责的城管执法人员,难道不明白?
再看行政责任,如果安装楼顶广告没有许可证,广告安装委托方(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违章施工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而执法人员不当扣押作业梯子,更应承担行政责任。
因为依据《行政强制法》,扣押“涉案设施”前,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尚在楼顶,这边便已不顾他人死活,直接拿走梯子,恐怕涉嫌滥用职权了。从这起案件的严重程度看,恐怕并非免职、批评等所能了事。
当然,有关主体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工人在高空施工时坠亡,广告安装委托方、广告安装施工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这些主体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依法都要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当然,作为致人死亡的始作俑者,执法者更难辞其咎。受害者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赔偿。
其实,追究再多的责任,也不过是马后炮,毕竟生命不可挽回。这起案件的深远价值在于提醒人们:即使执法也不能肆意妄为。而合理的责任界定和追究,乃是正视与反思的前提。
欢迎关注荔枝锐评(lizhirp)微信公众号:
我要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