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提请“三审”

2018年01月15日 21:11:20 |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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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深圳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支持的渠道将更宽,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也将更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干预科研项目评审和验收。《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

  2014年,深圳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获国务院批复,这是我国首个以城市为基本单元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这也意味着,该条例将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财政资金对创新支持范围更广

  创新,离不开资金的支持。长期以来,深圳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主要集中在科研项目上。《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打破了这一局限,对创新进行“全链条”支持——不仅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研发项目,可以由财政性资金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也可以单独就科研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购置和建设给予财政性资金资助。此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中试基地建设、科研人员培训、科研所需公共法律服务等等,都可以获得财政资金的资助。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还突破目前只有法人才能申请财政性资金补贴的限制,将申请主体扩大到科研团队负责人。

  为了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要求财政性资金应当逐步减少直接投入方式,综合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投入方式,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项目评审

  在加大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的同时,《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也加强对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监管。

  首先,打破当前深圳科研项目评审由本地专家为主的做法,要求“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科研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库,将国内、国际相关领域的领军人才作为科研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候选人”。

  其次,明确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组织科研项目评审、验收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或者干预科研项目的评审和验收。

  再次, 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加强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同时,资助科研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达到市政府规定数额的,应当在项目验收前委托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同样材料只需向同级政府提供一次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要求政府涉及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和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的登记许可信息实现互联互通。

  对已经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提交的资料或者本级政府已经生成的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同一或者不同部门办理登记、许可、资格认定或者资金扶持申请等事项时,无须重复提交相同资料。相关部门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受理申请;确需相关资料的,由受理部门自行调取。

  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性审查制度

  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此次立法的亮点之一。《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结合科技评价制度,创新性地提出建立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合规性审查制度,要求申请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所涉及知识产权的合规性声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部门对拟安排资助资金达到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数额的项目开展知识产权合规性审查,发现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者侵权风险较高的,不予资助。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受财政性资金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实行零容忍政策。一经确认,相关部门应当停止资助,并责令其退回已资助资金,五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补贴。

  协议出让土地所建产业用房不得以市场价出租

  此前审议中,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当前有部分企业通过协议出租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创新型产业用地使用权新建产业用房用于出租并牟取高额利益,实际上是发展房地产业,违背了出让土地的初衷和市场公平原则。

  针对这个问题,《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规定“通过协议出租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创新型产业用地使用权新建产业用房依法用于出租的,出租价格不得高于产权归政府或者归承担政府投融资任务的综合性平台所有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应的出租价格标准;高出的部分,由区人民政府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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