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责任我担”,爱与理性铸就美好医患关系|荔枝时评

2018年01月08日 14:35:22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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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晓翔

  (作者胡晓翔,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家属不签字,医生可以做手术吗?14日下午,一位江苏南京鼓楼医院的医生,在面临这个难题时,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做手术。

  当天,一位63岁的刘老先生独自来鼓楼医院就医时,在医院门口的雪地里摔了一跤,不省人事。下班路过的王轶医生正好碰到,立刻出手相救,并与多位同事合作,将老人送入鼓楼医院的急诊室。在病人家属短时间内无法赶到的情况下,急诊科主任王军当机立断:“所有责任我来承担,救一条命总比害怕担责任要强。”于是,老人第一时间接受了手术,目前正在康复中。

  这件事,集合了两个典型的临床管理疑难问题,却在鼓楼医院的精诚大医面前,顺利化解。这其中,值得敬佩的不仅是医疗技术,还有依法决策水平。当然,背后的基础,是敬畏生命的人道情怀。

  事情的前半段,是下班路上的医生正好碰到倒地的老人,立刻出手施救。这种情形,本来没有争议,莫说是执业医师,即便是普通路人,也有相助的道义和权利。但由于一些有关医患关系的负面新闻的影响,自发出手相助似乎成了“高危”动作。

  但是,《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规定:“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需要急救的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紧急现场救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民法总则》第184条也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给医生们的现场义举撑了腰。因此,我们在给见义勇为的英雄们点赞的同时,也可以大胆地告诉他们,放宽心,法律已经为你们解除了后顾之忧!

  事情的后半段是手术签字问题。这又叫知情同意制度,源出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侵权责任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在鼓楼医院的这个案例中,患者本人处于无意识状态,而家属一时没法到场“亲自”签字,患者病情危重又等不得,这种情况极为特殊。所以,医院决策的压力和风险极大。

  不手术,不违法,却会违背自己的良心;手术,却有可能会惹上官司。在医患关系复杂的今天,医生当机立断立刻手术,这背后既是强大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更是善良和大爱。患属赶到医院后,连连感叹父亲的幸运和医生的敬业,这份患方对医方的信任,则体现了医患关系暖心和理性的另一面。医生方面是果断施救,患者方面则表示“尽管救”,双方的默契共同铸就了本次“违规手术”的决心。

  从这个成功“违规手术”的案例,我们也可以体会到,现实情况是无限复杂的,我们不能时时事事机械地寻找到法条字面的对应规定才行事,法的终极精神,在于对善意的肯定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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