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大新12月26日讯 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合伙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韦某和黄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因构成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拘役。
青年男子韦某和黄某系朋友关系,均住大新县。一次偶然的机会韦某到店里去取其妻子维修好的手机,无意间发现手机里有覃某发送的暧昧短信,于是便产生了教训覃某的念头。2017年5月10日,韦某使用其妻子的手机号码发送信息给覃某,假装约覃某晚上前往大新县桃城镇德天大道附近吃饭。当天韦某便携带两条伸缩棍出门,并约上朋友黄某一起伺机教训覃某。晚上7点左右,韦某和黄某在附近等候,在确认是覃某应约前来后,两人便尾随覃某,韦某先用伸缩棍殴打覃某身体、头部等部位,黄某随即也持伸缩棍殴打覃某的身体,致使覃某受伤。覃某受伤后,被送到大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覃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韦某和黄某分别于2017年7月7日和8月3日到大新县公安局桃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用伸缩棍打伤覃某的事实。韦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覃某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覃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黄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均持棍殴打被害人,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黄某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鉴于案发后,两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同时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法院决定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判处韦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黄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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