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规:未获家属同意抢救垂危患者 医院不担责

2017年12月19日 20:59:29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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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荔枝新闻讯  今年8月份,陕西榆林一名产妇自杀的新闻扣动了大家的心弦。今年8月31日,26岁的产妇马茸茸从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5楼分娩中心坠下,抢救无效身亡。在9月6日医院公布的监控视频中显示,马茸茸在等待生产的两个多小时里,先后多次走出待产室与家属交流,并且因为疼痛难忍,两次跪倒在地,但是她要求剖宫产的要求,无论是家属还是医院,都没有听从。院方解释说,由于当时家属和产妇对于生产方式的意见有分歧,所以医院没有实施剖腹产术,那么,为什么“家属签字”成了做手术的必要条件呢?

  业内人士解释,目前大部分医疗手术都要家属对于治疗方案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了解并且签字确认,而这样做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了避免了不必要的医疗纠纷。以往医生遇到急需采取抢救措施的病人,常因为这些程序问题,想救又不敢救,生怕出意外,导致耽误抢救时机。

  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明确要求: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实施紧急医疗措施时,如果不能或难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反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旭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新规要求进行了说明:“未获家属同意而抢救垂危患者,具体分为五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为联系不上患者家属;第二种情形为患者家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第三种情形为家属不能明确表达意思;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医院可以采取必要的抢救和治疗措施。”

  新规的施行意味着,紧急状态下的医疗抢救,将不取决于近亲家属的态度,也不取决于医生的感觉,必要的治疗是唯一选项。对于突发意外的各类患者,这无疑是对其利益的最大保护。可是,这样的规定如何落到实处,仍然牵涉到很多现实问题,比如什么样的患者是必须抢救的?抢救有治疗性抢救,也有应对性抢救,不同的医生会有不同的判断,在事后会不会引发大家的争议?这些问题对于现实业务配套方面的完善提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吕旭辉律师表示:“既然解释已经实施,那么接下来就是医院、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做出相应的配套规定来保障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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