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徐州丰县人民政府原县长郭学习受贿一案在江苏高院二审终审宣判,郭学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判决如下:一、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二,上诉人郭学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江苏省高院经二审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间,上诉人郭学习利用担任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丰县人民政府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贷款额度、企业改制、土地开发、申报补贴、工作安排等事项上为多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5.026万元。法院认为,上诉人郭学习构成受贿罪,鉴于郭学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陈渝娜 顾啸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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