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我省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由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两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近日即将开庭审理。江苏省人民政府对宁波人健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和安徽海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造成水、大气污染案,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两家公司分别赔偿环境修复费用960.129万元和1760.26万元。截至目前,我省已提起6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其中4起已赔偿,2起法院已经受理。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顾金才:“在此之前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这样做最大的优点就是,解决了过去公众环境污染没有原告提起诉状的难题。”
生态损害修复制度强化污染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我省自去年实施改革试点以来,已制定出台《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省政府是全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达成赔偿协议或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建立专家库,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提供技术支撑,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来源、缴付、账户设置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试点启动以来,我省已对近年来的行政处罚案件和涉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提请赔偿的4起案件赔偿资金已达2551.59万元。
江苏省环保厅法规处副处长贺震:“以前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之后,对民事赔偿这块赔偿得不够,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有足够的修复资金,来后续进行生态修复。”(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郭艺 陈超 刘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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