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购车指标租给他人买豪车 欲办低保受阻)
4年前刘女士摇中了购车指标,由于无力购买机动车,刘女士将购车指标租给了陈先生,由陈先生自己出钱“借名买车”。拿到一笔“外快”的刘女士几年后遭遇了更大的麻烦,其丈夫因车祸成为植物人,但由于名下有30万的轿车,刘女士无法为丈夫申请低保。此外,陈先生也不同意增加指标使用费。双方因此只能走上法庭,最终通州区法院判决两人的合同无效,刘女士返还部分指标使用费。判决后,刘女士表示会注销指标,并再次为丈夫申请低保。法官为此提醒,“借名买车”对于双方而言,都会遭遇法律风险。
出租购车指标致无法申请低保
随着北京市参与机动车摇号的人越来越多,摇中指标无异于中了彩票。2013年,通州区居民刘女士幸运地中签拥有了购车指标,喜悦之余的刘女士有点犯难,自己家庭经济状况拮据,仅仅靠着丈夫挣钱养家,一家人至今还和公婆共同在一套房屋内生活,根本无力购买机动车。
没过多长时间,在朋友的鼓动下,刘女士得知了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法,即将自己的购车指标出租出去,这样既可以保留宝贵的购车指标,也可以给自己的家庭增加一些收入。2013年9月,经人介绍,刘女士与苦于没有指标指标的陈先生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陈先生借用刘女士的购车指标购买轿车一辆,该指标的使用时间为10年,使用费用为3万元。协议签订后,刘女士第一时间协助陈先生办理了购车手续,同时也收取了陈先生支付的3万元租金。陈先生“借名买车”并挂上了刘女士的指标。
2016年11月,刘女士的丈夫在下班回家的路上遭遇严重车祸,成为植物人。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后,刘女士向通州区民政部门申请了低保补助。但在审核过程中,民政部门发现在刘女士名下有一辆价值不菲的轿车,拒绝了申请。
由于无法办理低保,刘女士感到经济上吃了亏,便希望陈先生能够适当增加指标使用费用以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但是陈先生表示价格是当初双方协商一致的,刘女士没有道理要求其增加费用,也不同意将指标退还给刘女士。无奈之下,刘女士只得将指标私自撬走。陈先生因为车辆无法使用,将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刘女士赔偿其各项损失,同时表示正是因为能够租用刘女士的指标才购买了轿车,如果刘女士要收回指标,就必须买下这辆车并支付车辆折价款。
法院判决双方合同无效
被迫走上法庭的刘女士在案件审理过程多次表示,如果知道出租购车指标会产生如此的法律后果,当初绝对不会这样做,此外自己根本无力向陈先生支付几十万元的车辆折价款。通州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多次调解无果。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刘女士与陈先生签订的借名买车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刘女士退还陈先生部分使用费,陈先生主张的车辆折价款等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主审此案的通州区法院李想法官介绍,双方的租借购车指标的合同损害了社会公益,合同因此无效,指标的主人还是刘女士。通过各类证据及双方陈述,车辆的确是陈先生个人出资购买,并由陈先生一直使用,加之刘女士无力购买,所以车辆依旧属于陈先生。虽然合同无效,但由于客观上陈先生确实使用了刘女士的指标,因此刘女士不需要全额退款,但需要将合同未到期份额的费用退还。
指标持有人将会注销车牌
在拿到判决结果后,刘女士表示自己会第一时间将指标号注销,重新为丈夫申请低保补助。李想法官介绍,由于该案中价值30万的车辆和号牌绑定在一起,经济困难的刘女士如果想要名下无车,只能对指标进行销号,别无他法。
刘女士曾经私自将车辆的号牌撬走,此举是否构成盗窃?李法官表示,如果某物的所有权人将某物合法出租给承租人,在合法租期内,所有权人在未通知的情况下私自拿回物品的行为有可能涉嫌盗窃罪。但此案中,由于合同无效,承租人系没有合法的占有权利。一般而言,所有权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仅仅是怀着拿回自己物品的目的,取回他人非法占有的物品,并不触犯盗窃罪。除非有其他情况,比如所有权人私自进入他人家中取回物品,将会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或者取回物品后并不告知,反而以物品丢失为由索赔,这种行为将会涉嫌诈骗。
借指标买车风险大
李法官表示,此类案件一般两种情况,一是借名买车,比如中签者将自己的购车指标转让给他人,他人以此购买车辆;还有一种形式是他人原本拥有外地牌照的车辆,租用中签者的指标。无论哪一种形式,都会对号牌的管理工作造成不便,损害社会公益,因此均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两种形式相比而言,借名买车对于实际买车人的风险较大,因为车辆和号牌表面的所有权都在中签者手中,一旦发生纠纷,如果实际买车人没有证据表明自己出资购车,甚至会失去车辆的所有权。此外,如果中签者因为其他个人债务被起诉,法院查到中签者名下有车辆,会对车辆进行查封,实际买车人为此会遭遇法律风险。而对于中签者,可能会因为名下有价值不菲的车辆,而无法享受一些补贴和低保。如果车辆一旦出现车祸,双方都会陷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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