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私拆暖气致水淹楼下 被判赔8874元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汤洋)一年一度的供暖期如约而至,个别居民遇到诸如暖气漏水等与供暖相关的“麻烦事”。
昨日,记者整理几个与供暖相关的典型案例,供大家在遇到供暖“麻烦事”时参考和借鉴。
案例一
私拆暖气致暖气水淹楼下
楼上住户被判赔偿8874元
2016年10月,大连男子李某因家中装修,私自将暖气卸下,在明知暖气要试压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致使试压当天暖气水大量流出,从八楼一直流至一楼,造成全楼多户家庭进水、受淹。
事发后,楼下的李某某报警求助。警方通过电话找到李某时,李某在电话中告知李某某不在本市,不能及时到达现场。之后,在供暖公司的帮助下将阀门关闭。
当天晚间,李某到达现场,看了多户受淹家庭的损失情况并承诺承担造成的损失。但是事情过去两个多月后,李某不但没有履行承诺,还玩起了失踪。
楼下邻居李某某多次查找,也未能联系到李某,于是在2017年2月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李某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经鉴定,楼下李某某因漏水造成的损失资产价值为0.89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家中漏水导致李某某家中受损,李某应对李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家中财产损失经机构鉴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李某赔偿李某某财产损失8874元。
案例二
改造后暖气断裂漏水
热力公司被判赔12万余元
郑某是阜新某小区住户,2008年,热力公司完成对郑某所在小区供暖设施的分户改造。
2016年1月5日夜间,郑某楼上住户家室内暖气管路断裂导致漏水,暖气水从4楼渗入郑某家中,造成郑某家中物品、家具家电共77项,书本78项,房屋装修共11项等财产受损。
事故发生后,热力公司维修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了维修。
之后,郑某将热力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经对郑某受损房屋装修及物品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120460元。
法院审理此案时,热力公司称对室内供暖设施改造时,使用的管材均为合格产品,且已经过两年的保质期。4楼住户室内跑水主要涉及设施养护问题,室内供热设施应由住户负责维护,其对因疏于管理而造成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追加其为被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热力公司在有偿收用户暖气改造费用后,其施工使用的管材在使用8年后即出现爆裂并导致损害,显而易见没有达到正常、合理的使用年限,足以认定热力公司在施工中使用的管材产品质量存在瑕疵。
郑某及其楼上住户对室内供热设施维护管理并无过错,对施工产品质量缺陷带来的巨大隐患更难以排查,且无法预防和控制。作为管材产品的实际提供者及使用人,作为暖气改造的实际施工人,热力公司理应对该起产品质量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热力公司被判赔偿郑某121560元。
案例三
屋内冒蒸气损毁财物
热力公司被判赔2万余元
2014年12月,李某回沈阳某小区的家里取物品时,发现屋内充满水蒸气,地面全是水,冒出的蒸气导致屋内财物毁损。
于是,李某将负责供暖的热力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经对漏水对李某装修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价值进行评估,受损资产价值为15432元,鉴定费2000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提交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中载明:“我院居民李某室内,在2014~2015年度的供暖季期间,被供暖热气侵蚀过。在2014~2015年度的供暖季期间,在小区院内,供暖的地下网管道不间断地涌现热气体;此院外的东面,地下网也同样不间断地涌现过热气体。在2014~2015年度供暖季结束后的2015年,有施工方到此院里进行大范围的地面挖掘修缮。之后未发生过不间断涌现热气体的现象。”
而供暖公司未能在所释明的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承担李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相应损失。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热力公司被判赔偿李某财产损失费15432元、租房损失费5000元,以及鉴定费2000元。
案例四
因陈欠拒收采暖费
热力公司被判收费
赵某是沈阳某小区房屋住户,其向供热公司缴纳2015~2016年度采暖费时,供热公司以其存在陈欠为由拒收采暖费。但是,供热公司在2015~2016年度并未停止对赵某供暖。
之后,赵某将供热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供热公司收取采暖费。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赵某与供热公司于2004年11月5日签订供暖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赵某向供热公司交纳2015年~2016年度采暖费是其履行供暖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供热公司在采暖期开始前以需补交陈欠费用为由,拒收赵某采暖费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以赵某请求供热公司收取其采暖费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再审结果,判供热公司收取赵某2015~2016年度采暖费。






公安备案号:32010202010067
我要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