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企业竞标行贿 “掮客”一审获刑7年半

2017年11月01日 01:52:57 | 来源:新京报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帮企业竞标行贿 “掮客”一审获刑7年半

  接受电力企业委托后,联络国家电网负责招投标人员帮助提高“中标额”,再将所收企业巨款“咨询费”部分转给招投标人员……作为“中间人”的刘某,向国家电网下属公司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行贿305万元。

  新京报记者昨日了解到,北京市一中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

  行贿305万元 辩称“咨询费”

  54岁的刘某大学文化,案发前无业。法院判决书显示,2012年4月至2014年1月期间,刘某为帮助科能电器有限公司提高在国家电网公司集中招标采购项目中的中标率和中标量,先后多次给予“关系人”虞某以及通过虞某给予国家电网公司交流建设分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于某,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张某共计人民币305万余元。

  案件开庭审理时刘某辩称,其接受委托为科能公司提供招投标代理服务,后将企业所付“咨询费”等费用转交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虞某,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行贿的故意。刘某辩护人表示,刘某在招投标过程中为企业提供帮助,收取劳务报酬,后将部分款项支付虞某,刘某主客观上均不属于行贿。辩护人同时对指控的行贿金额提出异议,并表示刘某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构成行贿罪,检方指控罪名成立。刘某所犯行贿罪,情节严重,法院综合各项因素,一审以行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

  洗浴中心谈“招投标”事宜

  据了解,本案中涉及的国家电网公司交流建设分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于某,目前已经被判刑;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张某现已被另案处理。

  根据证据显示,“关系人”虞某在收取刘某转来的相关企业所支付的费用后,与于某、张某多次商谈“招投标”事宜,地点均在北京市较有名气的洗浴中心“八号公馆”。虞某在证言中也表示,企业支付的“代理咨询费”有部分用于请张某、于某洗浴等花销。

  对于双方为何选在洗浴中心面谈,新京报记者通过办案人员了解到,发生在垄断行业的腐败往往属于一个封闭的体系,此中的权钱交易做得非常隐蔽。作为对资源享有垄断审批权和规划权的核心资源部门,权力寻租的空间非常大,比如招投标中的中标率和中标量的规划,可能都由他们所掌控。

  在监管方面,该行业内行贿与受贿双方基本是相熟的人或者同行业者介绍认识,具有共同的利益范围,他们之间的交易对双方是一种“双赢”结果,因此,这种权钱关系几乎形成了一个封闭式的行贿受贿体系,很难被觉察,也很难被监督和举报。这种在垄断领域的腐败危害性却是难以估量的。

  ■ 案情

  “掮客”运作下 招投标内容被“泄密”

  根据在案证据可以得知,刘某的姐姐曾与国家电网公司交流建设分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于某是同事,刘某在姐姐生病时与于某相识。2012年春天,经于某引荐,刘某认识了已经退休的虞某,虞某表示自己“有关系”,可以联系相关企业做电力设备方面的代理生意。刘某表示自己也对为电力企业做代理感兴趣,于是两人一拍即合。

  之后,刘某通过朋友联系了主要从事电表生产的科能公司,并对该公司的负责人徐某表示,在国家电网有关系,有能力提高科能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集中采购招标中的中标量。

  徐某说,因为此前在国家电网公司的中标情况不理想,他于是向刘某表示,如能提高产品中标额愿意支付相应咨询费用。刘某则请出虞某帮忙,并承诺科能公司“咨询费”两人均分。

  在接受科能公司“委托”后,经过刘某、虞某等人的运作,科能公司从2012年开始,在国家电网公司集中招标的中标额与2011年相比有了一定提高。科能公司就此共支付“咨询费”700余万元,为中标额的2%。

  新京报记者进一步了解到,早在2010年,虞某通过于某,就结识了时任国家电网国际公司副总经理张某,而张某的主要工作,是负责招标文件的准备、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标书、组织开标、评标、发布中标公告、管理评标专家库等。

  此后虞某与电网的两位分公司负责人于某和张某成了以招标获利的“铁三角”:虞某负责将投标企业名称告诉张某,张某在公布中标结果前,提前向虞某透露结果,虞某再转告给企业。企业所给的好处,于某、虞某和张某均分。

  ■ 追问

  行贿判7年半 量刑依据是什么?

  法院判决依据《刑法修正案(九)》,行贿金额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李楠律师表示,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行贿人很多时候都是作为关键证人出现,就算被推上被告席,一般也是被判处缓刑等较轻的刑罚。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以后,加大了惩戒腐败的力度,严格规定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对行贿人处罚力度逐步加重。

  本案中,法院判罚的依据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刑法》第390条第1款的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还有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有关情节严重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行贿人涉嫌的行贿数额共计305万元,已经达到了《解释》中所规定的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属于《刑法》第39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所对应的刑期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在本案的判决书中,没有看到行贿人有《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也没有自首及重大立功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因此,本案的行贿人被判处了7年半的刑罚,是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的。对行贿行为处罚,充分体现了目前我国对贪腐案件的打击力度之大,程度之深。  

  新京报记者 王巍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我要说两句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