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烟台:惊!男子涉嫌酒驾被拘,竟是潜逃23年命案逃犯!)

近日,芝罘公安看守所民警缜密细致,工作中发现嫌疑人的异常举动后,与其斗智斗勇,暗中较量,终将一名潜藏23年之久的命案逃犯挖出擒获。
1994年7月20日,福建省邵武市沿山乡发生一起惊天大案,村民“廖”某在参与村里赌博期间,与他人发生争执,冲动之下,“廖”某持刀将受害人杀死!至此,嫌疑人逃亡在外潜藏至今。
2017年9月27日,一名男子在市区南郊某路段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羁押在芝罘区看守所。期间,男子拒不交待其真实身份,且对管教民警的日常管理表现出惊慌、抵触、回避情绪。男子的异常反映引起管教民警的高度重视,于是管教民警加强管理,并汇报所里当即展开调查工作。
从拒不交待身份的无期羁押,到一家老少盼亲归的亲情感化;再到主动投案法律明文给予的宽大政策,管教民警以情以理以法,层层递进,无限感化。期间,还安排福建籍的在押人员与其交流;并在了解到福建几乎没有“廖”姓的情况后愈发加大了攻心力度。
15天后,经过激烈思想斗争,“廖”某幡然醒悟,终于吐出了进看守所后的第一句话,这句话不鸣则已,一鸣惊人,他姓黄,而且是一个逃亡23年的“命案逃犯”!
据了解,在逃亡的23年间,嫌疑人黄某可谓是处处小心、事事积虑,生怕一丁点闪失便会露出马脚,受到法律的惩罚。黄某原打算就此偷偷摸摸了却一生,不想还是一时失蹄“醉驾”进入看守所,更是被管教民警锐眼识破真相,最终落网。
链接: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为此,芝罘公安奉劝那些作案后正逃窜在外,或者是潜藏于芝罘区的外来逃犯,“天理昭昭 法网难逃”主动投案方才是正确选择,而一切侥幸、妄想均是不切实际的断头路甚至人生末路。






公安备案号:32010202010067
我要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