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报警反被摔伤,警方是否应承担责任|荔枝时评

2017年09月08日 10:35:46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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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松

  (作者刘昌松,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有困难找民警”,这是个深入人心的社会常识。陕西省志丹县精神残疾人曹玉宏也知道这个道理。今年五月的一天,他在志丹县前广场买饭时,被流浪人员抢走饭钱,讨要过程中还被对方持刀追砍,情急之下他向停在路边的一辆防暴警车求救,见无反应又敲窗,而车上下来的3名工作人员反将他摔倒致伤。近日志丹县公安局回应媒体记者,承认警方在执法中存在过错,并称局里已有书面调查结论但一直未提供给媒体。不过有一点很清楚,志丹县公安局至今未向伤者道歉和做出任何赔偿。

  此案中,警方是否存在道歉和赔偿的法律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

  “有困难找民警”,不仅仅是人民群众对警察的一句暧评,更是有法律依据的职责和义务。《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可见,法律要求警察在公民遇到“危难情形”时,无论是否求救,警察都应“立即救助”,没有警种之分,没有上下班之分,也没有工作休假之别。这是警察职务的光荣和神圣之处,也是其特殊的职责和使命所在。

  因此,残疾人曹玉宏遭到持刀追砍,选择向警察求救,完全合理; 警察出手相救,是其职责要求,无论被求救的是防暴警察还是一般治安警察。本案若是警察不救,曹玉宏被人砍伤砍死,警方肯定负有不作为的渎职责任。

  令人惊讶的是,被求救警车上的3名警察下车,不问青红皂白地将求救者曹玉宏摔倒,导致“曹玉宏头皮裂伤、轻型颅脑闭合性损伤,右肩部擦伤”。对此,警方一方面承认看了监控,当时执法确实有错,另一方面又不说错在何处,反称当时“车上民警行为是合理的,毕竟无法判断这个持棍子的人是否还会有其他暴力行为”。

  防暴警察是专门组成用以压制暴动、强制解散示威人潮的警察队伍,其装备和技能都比较强。现仅遇到一个人拿着棍子来敲警车车窗,至少应问明敲窗原因再采取相应措施,而不能立即恼羞成怒,下车将敲窗者贸然摔倒致伤。而在什么情形下警察可对公民采取这种强制措施?《人民警察法》也有所规范,那就是“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才能采取,这当然也是在弄清情况的基础上。曹玉宏仅仅是用棍子敲了下警车,谈不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敲窗自有敲窗的缘故,警察不了解敲窗原因即下车一顿摔揍,无疑是错误的。对于曹玉宏的受伤,不说是故意造成的,至少也是有过失的。

  《人民警察法》第50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这里的职务侵权,包括故意侵害也包括过失侵害,都应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职务侵权责任。

  曹玉宏的家人说:“(有精神残疾证的)曹玉宏被打伤后,在志丹县住院40天,因受到惊吓,出院后又在延安治疗精神方面的疾病,目前已花费3.2万元”,“警方至今未赔偿一分钱”。对此,志丹警方回应称:“没有及时做出赔偿是因为伤者家属要钱太多,警方没办法满足”。问题是,警方对该事件的发生,是否真的心存歉意?为何至今未到医院看望过曹玉宏,未向其作出哪怕一句的道歉,也未支付过一分钱的医疗费?

  其实,警察也是人,在处警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执法中出现偏差和过错很正常,只要能正视错误勇于担责,人民群众是理解的。但如果逃避责任,或者为自己的行为文过饰非,那么,无论一开始的错误多么微小,都会让人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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