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全市实行雨污分流,将写入地方性法规。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已于8月下旬初次审议了《南京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将于10月二次审议该条例草案。今起就该条例草案征询公众意见。
该条例规定,南京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有关改造计划,组织开展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海绵城市这一先进的城市建设理念,也落到了这一条例中。南京市拟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以及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工程应因地制宜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强对雨水的吸纳、缓释能力,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这次条例规定,南京市鼓励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目前南京全市推广的“河长制”也将写入这份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本市排水河道实行“河长制”管理,分级分段落实污染防治、防汛安全和长效管护工作职责。
公众可以登录南京人大网查阅条例草案文本,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9月18日前反馈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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